帳號、委託、執行者與受益者:人類—AI 混合操作下的經濟歸因
從 9/16 功能關係矩陣到多角色事件證據鏈:帳號表象、代理授權、行為不可辨識、分層歸因與不重複經濟計量
英文題名: Accounts, Delegation, Executors, and Beneficiaries: Economic Attribution of Human–AI Hybrid Operations through Typed Event Provenance and Partially Identified Agency
研究系列:《AI 時代的網路資訊價值、注意力收斂與經濟世界域耦合》(AIEC)
系列篇號: 09 / 12
文件編號: EML-AIEC-2026-09
原始研究命題、觀察及研究方向: Neo.K
AI 協作論證、形式化、文獻核對與原稿整理: GPT-6(Aletheia)
機構: EveMissLab/一言諾科技有限公司
日期: 2026-10-16(Asia/Taipei)
版本: v0.1
文件性質: AI 經濟活動歸因論文/身份與授權語義/混合執行觀測/多層事件帳本/可反駁研究模型
正本格式: UTF-8 Markdown;數學原始碼僅允許 $...$ 與 $$...$$
直接前置: AIEC-01~08,尤以 AIEC-07、AIEC-08 為直接接口;EWDT-01、02、04、05、06、07、12、13、16、18、21、22;人工行動者政治經濟與 MPD-12;W3C PROV 及 IETF OAuth/Token Exchange 標準
研究資料截至: 2026-10-16;所有真實研究及協議均按可核對正式來源註明
研究狀態: 候選形式框架、歸因識別條件、十項可反駁假說、四組假設性可重算案例及 2027–2028 年動態實證綱領。並非平台法定審計標準、世界 AI 經濟活動比例實測值或已驗證的普遍因果定理。
作者: Neo.K
摘要
人工智慧已能在獲准環境中透過瀏覽器或桌面的視覺、滑鼠、鍵盤與表單介面完成資訊檢索、資料整理、報名、採購及社交平台任務。經濟活動因此出現一種表面上非常普通、卻難以由傳統網站資料分類的結構:帳號屬於人類,不意味每一個動作均由人類直接執行;動作由 AI 執行,不意味 AI 具有獨立購買意圖、法律權利、資金來源或最終受益地位。 同一事件可能同時涉及帳號擁有者、意圖提出者、授權人、實際操作人或 Agent、平台服務者、交易合約當事人、付款者、風險承擔者及成果受益者。若把以上角色壓縮成單一 user_id、IP、API 呼叫或「AI/人類」二元標籤,不僅會造成 Agent 活動統計漏計,也可能錯配契約權限、成本與經濟收益。
本文承接 AIEC-07 的 B/C/A 九格及 AIEC-08 的 B/C/A/G 十六格,提出經濟行動分層歸因框架(Layered Economic Agency Attribution, LEAA),將功能事件、執行來源、授權鏈、資金/會計鏈、受益結果與責任/救濟鏈拆成具有共同事件主鍵、但不能互相取代的資料層。LEAA 不創設新的第十七類經濟主體,也不推翻 9/16 的方向定義;它補足的是「一個功能格位背後真正有誰參與、用何種權限、產生何種可歸因結果」的觀測條件。本文採取角色可多重、任務可混合、證據可缺漏、執行者可未知以及判定可版本化的原則,避免虛構 AI 獨立法律人格,也避免把所有 AI 中介活動隱藏在原有人類帳號內。
本文提出一個條件性觀測等價命題:若兩條不同的真實執行歷史,在研究者可見的所有欄位上有相同投影,則任何只使用這些欄位的分類方法,都無法對兩條歷史同時做出完全正確且具有確定性的主體標註。此命題不是宣稱 AI 永遠無法被識別;其意義在於強調:當資訊結構本身非單射時,增加模型複雜度無法憑空創造缺失的執行來源證據。外部可以藉簽章式 Agent 身分聲明、授權憑證、可信事件紀錄、合法的實驗量測、因果測試及多來源稽核來改善識別;但聲明可驗證不等於所有代理人皆會聲明,行為分類成功亦不等於它提供了法律責任歸屬。
本文進一步提出部分識別方法:當研究者只能確認部分任務由 AI 或人類執行、其餘未知時,應報告 AI 參與比例的界限,而不是直接把未知全部算成人類或機器;對混合任務可使用執行者集合、相對任務步驟、介入點及有證據支持的因果貢獻,而不必假設唯一作者。四組可重算案例分別檢視個人委託購物、多 Agent 企業採購、共同創作/社交內容發布,以及具救濟要求的公共 AI 服務。它們展示:同一筆人類終端需求可以產生大量 AI 功能事件,卻不自動生成等量的額外國民所得;同一份 AI 產出可以被人類提交,卻不能由發布帳號反推內容生成過程;同一個政府服務結果可以高度自動化,卻仍需要明確的公共權限與責任承擔。
本文以十項可反駁假說,規劃 2027–2028 年依任務、平台、產業及法域進行的動態研究,強制區分功能活動數、已驗證 AI 參與、機率分類、實際付款、增加值、最終福利與制度風險。本文不是教授逃避平台偵測的技術,也不以人機辨識困難正當化違反授權或網站使用規則。其研究貢獻是為 EWDT 的經濟投影失真、微觀代理、平台中觀路由與超宏觀文明耦合,加入一套來源可追溯、未知可保留、角色不可任意混合的最小觀測介面。
關鍵詞: AI Agent、帳號識別、OAuth、委託、Token Exchange、行動者、實際執行者、功能歸因、受益歸屬、付款者、數位來源證據、W3C PROV、Web Bot Auth、行為觀測等價、部分識別、隱藏 AI 參與、B2A、A2A、G2A、經濟事件帳本、EWDT
0. 定位與非主張:不是為所有帳號貼上「真人/機器」標籤
本文的核心問題為:當同一個可辨認的帳號可由人類、AI 或兩者共同操作,經濟學與平台如何在證據不完備的情況下保留真實的功能性關係、支付及責任資訊?
本文不主張:
- 使用 GUI 的操作一定是 AI,也不主張 API 存取一定由 AI 發起;
- 高擬真 AI 操作在所有平台上皆能避開所有偵測;
- 行為指紋辨識一定失效,或所有 CAPTCHA、驗證措施必然可被突破;
- OAuth 在原理上只能識別人類;
- RFC 8693 在所有網站均已部署,或能自動記錄未向系統聲明的 GUI 操作;
- 已簽章的 HTTP 請求可證明模型的主體性、意圖內容、獨立財產權及最終受益;
- 一個人類帳號的每次操作都有唯一執行者;
- AI 的每次輸出必然構成一筆獨立交易或新的市場需求;
- AI 對事件具有因果貢獻即必然負擔法律責任;
- 法律責任必須跟某一份單一技術日誌一一對應;
- 文字具有「AI 味」即證明它由 AI 生成;
- 高比例未知標籤能任意用機率模型填補後宣稱真實比例;
- 9/16 經濟矩陣是完備的法律人格、國民所得或本體分類;
- 可以無視個資保護、商業機密、資料主權與合法蒐證限制;
- 研究者為了測量混合 AI 活動,可以未經同意收集私人帳號的詳細操作序列;
- 完整行動紀錄即保證能識別所有反事實經濟貢獻;
- 模型輸出增加、代理任務變多必然導致 GDP 等比例上升;
- 2027~2028 年一定出現某一方向的 AI 經濟變化;
- 本篇已證明 AI 在網路活動中具有固定、已知且可全域外推的占比;
- 本篇建立了可以替代各國法規或財務審計準則的規範。
本文提出的是任務相對識別與歸因,而不是「非得知道每個動作究竟是誰做的」的全知承諾。
1. 從最初的網站數據到第九篇:研究路徑不應斷裂
本系列起於一個具體觀察:部分學術或專業網站出現高機器訪問量,卻沒有相應的大眾知名度與直接人類訪問。AIEC-01 因而區分機器可見性與人類識別度;AIEC-02 區分抓取、實際使用、引用、授權及付款;AIEC-03 將供給膨脹與人類注意力收斂分離;AIEC-04、05 處理 AI 商業入口與廣告主的防禦型博弈;AIEC-06 研究由資訊供給走向機器端付款的條件;AIEC-07、08 才把 B/C/A 及 B/C/A/G 形式化為九格、十六格。
本篇之所以必要,是因前八篇都暗含一個實證前提:至少要知道何時 AI 真正參與了一項活動,或知道這件事何時不能被識別。
如果網站的一次訪問看似來自個人的正常瀏覽器,實際卻由受委託的 Agent 完成,平台可能把它計成一般人類流量。反之,如果研究者看到快速、規律或某種文體特徵就誤認為 AI,則可能把真實人類行動排除。
這種問題不只影響網站爬蟲統計;它會接著影響 A2C 使用量、B2A 機器需求、A2B 企業生產力、A2A 代理協作、G2A 公部門 AI 授權以及後續支付與責任的研究。第九篇把這個前置條件正式化。
2. 9/16 矩陣保持不變:歸因研究是額外觀測層
AIEC-07 以 建立有向功能關係集合;AIEC-08 增加 形成:
保留前置約定:第一端為功能性作用/供給發出端,第二端為功能接收/受作用端。這些端點的方向由事件在指定任務中的功能定義,不能再拿法律契約、付款流或最終收益自動覆寫。
本篇提出:
三者回答不同問題:第一個是「何種功能作用從哪類端點流向哪類端點」;第二個是「誰授權、誰操作、誰付款、誰受益、誰負責」;第三個是「我們根據什麼證據相信以上標註」。
若一項活動沒有使用 AI,但含有人類與企業雙方,依舊可以沿用 B2C、C2B 等格位;若同一活動由 AI Agent 中介,既要保留新增 A 功能格,也不能抹除原本的 C2B 合約。新增執行層,不是替代原有經濟關係。
3. 不能混用的九個角色
本文暫用九種角色作為研究性定義,而非九種新經濟主體:
| 角色 | 英文名稱 | 核心問題 | 易犯的歸因錯誤 |
|---|---|---|---|
| 帳號擁有者 | Account holder | 帳號在制度上登記或受管理於誰? | 認為登入者一定親自操作 |
| 需求/意圖提出者 | Principal / initiator | 誰提出要完成什麼目的? | 將 Agent 的中途選擇視為全新終端需求 |
| 委任/授權者 | Delegator / authorizer | 誰允許何人於何種範圍操作? | 把持有憑證當成無限制許可 |
| 實際執行者 | Executor | 哪個人或軟體代理實際執行動作? | GUI=人類、API=AI |
| 內容/能力供給者 | Provider | 誰供應內容、商品、基礎設施或服務? | 將回答中沒有署名視為沒有上游供給 |
| 合約當事人 | Contracting party | 法律或制度上的契約對誰成立? | AI 代下單就推定 AI 自己簽約 |
| 付款/成本承擔者 | Payer / cost bearer | 誰負擔金錢與資源成本? | 將 Agent 的付款執行視為 Agent 自有資金 |
| 經濟受益者 | Beneficiary | 誰得到商品、知識、能力或福利改變? | 最終受益者一律等於付款者 |
| 法定責任/救濟承擔者 | Responsible institution | 哪個主體應回應爭議、糾正或救濟? | 將 AI 的因果角色視為完整法律責任 |
以上欄位允許一個個體佔多角色,也允許一個角色由多人或多 Agent 共同承擔。例如人類親自購物時,帳號擁有者、意圖者、執行者、付款者與受益者可以是同一人;企業委託 Agent 採購時,這些角色通常會分離。
3.1 角色相同是實證結果,不是分類前提
即使在同一事件中出現:
也不能推出:
這不是聲稱二者永遠不相等,而是邏輯上不由前提保證。
3.2 「誰使用」必須先定義使用層次
使用可以表示取得內容、作為計算輸入、作出決策、簽署契約、發出付款命令或取得最終利益。沒有指明是哪一層,就不應從「Agent 使用了某服務」直接推論「AI 是新的獨立消費者」。
4. Account、Identity、Actor、Principal 與 Session 並不同型
平台認證通常聚焦某個帳號憑證是否有權存取某項資源;活動歸因卻聚焦誰在何種因果角色上參與行動。必須區分:
account_id:平台可識別的帳號位置;credential_id:認證或授權材料的識別;principal_id:對活動負有特定委託或制度性角色的主體;agent_instance_id:持續或短暫的 AI/軟體代理實例;session_id:平台劃定的一段互動時間窗;task_id:具有終端目標及可完成條件的一項任務;event_id:一個可觀測操作或狀態改變;transaction_id:若真的發生市場或財政交易,對應的交易主鍵;provenance_id:一段可核驗來源/程序證據的識別。
同一 session_id 可以包含多個 task_id;同一 task_id 可以跨多個 session_id;同一 task_id 可以產生大量 event_id,而 transaction_id 可以為空。
若在資料庫中把以上識別子全塞進 user_id,將出現兩類不可逆損失:其一,將不同執行者混合;其二,將不同的經濟計數單位混合。
5. OAuth 的真正能力與限制
RFC 6749 定義 OAuth 2.0 授權框架中的資源擁有者、資源伺服器、客戶端與授權伺服器等角色,允許應用程式代表資源擁有者取得有限權限;它並非從技術定義上預設所有客戶端必須是人類,也不宣稱驗證每個動作的實際輸入來源[E1]。
因此下列三句不能混為一談:
- 有效憑證:某個可驗證的客戶端在指定期限內持有某種存取權。
- 有效委託:其活動落在授權者允許的目的、範圍及權限條件內。
- 已識別執行者:可由額外、足夠可信的證據判明究竟哪個人或代理系統完成指定動作。
第一件事不能自動推導第二件事;前兩件事也不能自動證明第三件事。OAuth 可能成為一部分的授權基礎,但不是通用的實際執行者鑑定器。
5.1 RFC 8693:委託不是規格之外的幻想
RFC 8693 的 Token Exchange 能以 subject_token、actor_token 等概念表示授權主體與代理行動者的關係,也以 JWT act claim 提供表示行動者與部分委託鏈的機制;它並且區分 delegation 與 impersonation[E2]。
但這只能說明現有協議可以在適當部署下表達部分委託語義。若 Agent 沒有在相關授權流程中留下這些資訊、平台沒採用該機制,或其活動只發生在已登入的 GUI 環境,則資料仍可能缺失。
因此,正確主張不是「OAuth 無法處理 AI」,而是:帳號授權系統與活動歸因系統必須有明確連結,才能避免功能執行者在觀測中消失。
6. 委託、代行、模擬登入與直接執行的語義差異
人類委託 AI 執行任務、企業內部工作流程呼叫 Agent、第三方服務使用經授權的 OAuth client,以及完全沒有聲明身分的瀏覽器自動化,在平台表面可能產生相似操作,但制度意義不同。
| 執行情境 | 主要授權界面 | 能否從帳號推回執行者 | 必須另保存的證據 |
|---|---|---|---|
| 人類直接操作 | 人類帳號登入及使用規則 | 不一定,除非有直接參與證據 | 手動控制、事件上下文 |
| OAuth 代理呼叫 | Token/scope/委託 | 可能辨識到 client,未必辨識實際 AI 模型 | 委託、client、actor、工具事件 |
| 已登入 GUI 中的 Agent | 人類或組織建立的會話,另受平台規則約束 | 通常不能僅靠 session ID | Agent runtime 記錄及獲允許的來源證明 |
| 人機共同編輯 | 共享文件及編輯權 | 不一定 | 編修差分、人機接受與提交紀錄 |
| 企業內部 Agent 呼叫另一 Agent | 企業身份與內部授權 | 可從內部系統辨識部分流程 | A2A 委託、接受準則、責任歸屬 |
| 未經授權自動化 | 可能不存在有效委任 | 不一定 | 違規證據與安全稽核;不得當成合法代理 |
重要的是,不應把「技術上可操作」與「在該平台有權操作」合併。有效權限、平台條款、交易法與適用法域需要各自判定。
7. 人類介面操作不再是人類執行的充分證明
截至本文日期,OpenAI 與 Anthropic 的公開開發文件都已說明 AI 可以藉由截圖、視覺狀態與鍵鼠動作,在獲准的瀏覽器/桌面環境完成任務[E5][E6]。這使「該事件不是 API 呼叫」不足以作為人類直接執行的證據。
使用者提出的更強假設,是未來 Agent 可以透過大量人類操作紀錄、感知—動作學習、時間行為模型及混合訓練,使某些操作分布更加接近人類。這是一個可研究的技術可能性;但不能由此宣稱所有 AI 都已達成不可辨識,或所有安全系統都會失效。
反之,真人也可能使用腳本、輔助科技、自動填表、鍵盤巨集與同步工具;一個有規律的操作序列未必由 AI 執行。應分開記錄:
本文僅分析分類與授權結構,不提供規避 CAPTCHA、隱藏代理指紋、偽造登入證據或逃避平台監控的實作方法。
8. 人類的「AI 味」與 AI 的「人類味」:風格不是來源憑證
語言結構、標點、格式、常用措辭與互動節奏可以形成統計特徵,但其主要研究價值是為特定分類任務提供帶誤差的證據,而不是自行決定作者身分。
人類可能大量閱讀 AI 回答後改變寫作風格;AI 也可能在合法、正當的創作協作中模仿某種敘述形式;一篇文章還可能是人類草擬、AI 修訂、人類再次重寫的混合結果。
因此:
其中 表示沒有由風格分數到真實作者的邏輯保證,並非聲稱風格完全沒有統計資訊。
若要做經濟歸因,真正值得記錄的是哪些行動由誰提出、哪些草稿被誰變更、誰具有最後提交權、誰對成果承擔責任,以及對外發布是否造成交易或其他後果。風格分數不能替代這些事件證據。
9. 一個形式化起點:世界歷史、觀測映射與實際執行者
令 表示完整但研究者未必可見的一段真實任務歷史,包含人類、代理程式、合法權限、事件順序、內部工具、付款與受益的狀態。令:
表示依觀測權限與平台記錄,把任務歷史投影成可見觀測 ; 是候選歷史空間, 是合法可見的觀測資料空間。
在第九篇裡, 可能只保留 URL、登入帳號、時間戳、請求狀態及幾個互動量,因此它通常並非對完整執行史的單射。
設:
- :該工作由真人直接執行的歷史;
- :相同授權帳號下,由 AI Agent 在容許介面執行的歷史。
若研究者所見恰好為:
但實際執行者不同,則觀測 不能唯一辨認哪段歷史實際發生。這是資料結構的可識別性問題,不是預先宣稱任何真實平台已對所有行為完全失明。
10. 命題一:有限觀測下的執行者非唯一可識別性
命題 1(條件性觀測等價)。 設研究者所使用的所有分類資訊都可由 得到。若存在兩段符合研究模型的歷史 ,兩者觀測完全相同,但真實執行者標籤不同,則不存在一個僅以該觀測為輸入的確定性分類器,能同時正確分類這兩段歷史。
證明。 假設存在這樣的分類器 。由於:
分類器必定對兩者輸出相同標籤 。但真實標籤不同,因此至少有一段歷史被誤判,與「同時正確」矛盾。證畢。
限制。 此命題只在指定觀測欄位完全相同或不可區分時成立,不能推出所有實際人類與 AI 行為均難以區分。若新增可信的委託憑證、執行環境證明或其他有效資料,使兩段歷史的投影不同,分類問題便可能重新變得可識別。
10.1 觀測等價不等於因果等價
兩段歷史可有相同 API/GUI 表面紀錄,卻因內部資料權限、行動者意圖或後續決策不同,產生完全不同的社會結果。經濟研究不能僅以表面等價當成完整世界等價。這與 EWDT-02 的投影失真問題相呼應。
10.2 研究上應保留等價類
對一個可見觀測 ,可定義所有相容歷史:
若 同時含有 AI、真人或混合執行史,就應記為來源未完全辨識,而不是為了填滿資料表強迫輸出確定標籤。
11. 機率性辨識:存在分類準確率,不等於知道真實事件
對採用行為或瀏覽器特徵的分類器,可以定義:
其中 表示人機共同執行, 表示資料不足;如有必要另設 scripted_non_ai,避免把所有自動化都叫做 AI。
如果研究者強制退化為 H/A 二分類,可能把真實的混合任務、純腳本、授權企業系統全部當成某個二元標籤的訓練雜訊。近期瀏覽代理測量論文提出三類分類與多層指紋方法,指出二元人機分類器的類別空間可能不敷使用[R1][R2]。這些研究的資料與受測系統範圍有限,不能直接推論全球平台偵測率。
11.1 基率會改變陽性預測值
若平台上 AI 的真實比例為 ,偵測器的靈敏度為 ,特異度為 ,則在簡化二分類及已校準條件下:
即使偵測器對 AI 相當敏感,當 AI 的基率低且人類誤報較多時,所有被標為 AI 的事件中仍可能有大量真人行動。
11.2 為什麼不能只報 Accuracy
平台應分別報告各類的 precision、recall、false positive rate、false negative rate、分組表現、外部樣本漂移,以及未知/拒判率。若某偵測器可以把人類幾乎全部標為真人而取得很高總正確率,仍可能嚴重漏掉真正的 Agent 活動。
12. 命題二:歸因應優先部分識別,而非假裝全知
設在一組具明確計數單位的 個獨立事件中,能高可信確認 AI 參與的事件數為 ;能高可信確認沒有 AI 參與、且由人類直接執行的事件數為 ;其餘 尚未可辨識。
在已確認標註正確、互斥且覆蓋整體樣本的條件下,真正 AI 參與比例 至少滿足:
這是第一代無額外分布假設的部分識別區間,不是依靠神奇模型得出的點估計。若「已確認」類別也可能存在錯誤,界限需再擴大,或引入可檢驗的誤差假設。
12.1 寬界限不是統計失敗
若一組樣本記錄有 120 筆確認 AI、500 筆確認人類無 AI 介入、380 筆來源未知,研究者只能保證:
這個結果不能說 AI 真實比例就是 12%,也不能說必然是 50%。它揭示了現有觀測制度的資訊缺口。若新增有同意的 Agent runtime 日誌和獨立稽核,區間可以收窄;若隨意把未知填為人類,報表看起來更整齊,對 EWDT 的真實經濟歸因反而更差。
13. 命題三:同一任務可有多個實際執行者
傳統平台可能將一次任務指派給一個帳號、一個 session 或一個 API client;但 AI 協作任務可能具有動態接力:人類發起、Agent A 搜集、Agent B 核實、真人批准、Agent A 提交。故單一任務的執行者應容許集合及時間分段:
每個 的參與應和某些操作區間、事件及驗證證據相連結,不必假設每個人或 AI 都在所有階段同時參與。
令任務在時間上分成 個可觀察片段:
每個片段的執行者集合為 。若一個人只負責最後審核,就不能把他視為全文直接生成者;但也不能因此抹除他具有的最終拒絕、批准及風險承擔角色。
14. 「最後由誰按下送出」不能代替整個工作流程歸因
一份文件可能經歷下列過程:
- 人類提出研究問題及分析目標;
- AI Agent 蒐集公開資料與編輯草稿;
- 第二個 Agent 進行一致性與引文檢查;
- 人類選擇保留與刪除哪些論點;
- Agent 重新排版;
- 人類以自己的帳號發布。
最後發布權與內容形成史是不同資訊。若平台只記錄 published_by=human_account,就只正確描述某個制度性提交端點,無法由此推論「沒有任何 AI 參與」;若平台偵測到某些 AI 風格,也不能由此認定「人類沒有任何原創貢獻」。
這同時涉及法律作者身份、公開署名、職務創作、合約責任等特定法域制度;本篇只提供研究歸因欄位,不宣稱由演算法自動決定著作權歸屬。
15. 人類介入必須區分形式與實質
當 AI 產生某個建議,人類只是按下「同意」按鈕,其實質決策影響力可能很低;反之,人類即使只在少數關鍵節點介入,也可能真正改變交易、公共服務或安全決策的結果。
因此可區分:
human_present:流程中有人類痕跡;human_approved:有人類發出同意或接受事件;human_reviewed:有可核查的覆核行為;human_could_override:此人在制度與技術上有否決或修改能力;human_materially_changed:其行為對最終輸出或決策具有可證據支持的實質影響。
這些變數不能互相替代。英國 ICO 對自動化決策的說明也特別強調,僅有象徵性的人類蓋章,不必然構成有意義的人類介入[E10]。本文不將這一法域解讀直接普遍化為全世界共同法規;其方法論意義是:是否有人類參與,與人類是否真正控制結果,必須分開量測。
16. 從單一帳號記錄到多層事件帳本:LEAA 第一代結構
本文提出研究性框架 LEAA(Layered Economic Agency Attribution)。它不是新身份管理標準,不取代現有 IAM,也不要求所有網站立即部署同一資料格式。
對每一個經濟相關事件 ,定義:
其中:
| 層 | 記號 | 內容及關鍵欄位 |
|---|---|---|
| 功能層 | B/C/A/G 配對、事件類型、任務位置 | |
| 執行層 | 真人、Agent、腳本、混合或未知;分段與工具來源 | |
| 委任層 | Principal、delegator、scope、期限、可撤銷條件 | |
| 授權層 | 平台條款、權限來源、制度/法域守衛 | |
| 金流層 | payer、contract、invoice、settlement、refund | |
| 受益層 | beneficiary、交付、使用、下游影響 | |
| 責任層 | 企業/人類/政府的正式責任、審計及救濟 | |
| 證據層 | 憑證、日誌、來源、觀測範圍、信心水準及缺口 |
同一角色可以在多層出現,但一層的存在不能當成其他層的證明。例如:有效支付憑證證明某個付款流程被接受,不自動證明實際使用該服務的是某一名人類;相反,明確的 AI 工具呼叫可以支持 AI 參與,但不自動證明該 AI 有權代表公司承諾任何法律責任。
16.1 任務層和事件層需各自保存
LEAA 的事件主鍵最少需要:task_id、event_id、timestamp、event_type、functional_pair、actor_role_assertions、evidence_references 及 classification_version。若發生付款或正式契約,再以 transaction_id、contract_id 關聯,不得反向假定每個事件都有交易。
16.2 帳本不是更多監控的藉口
不是所有平台都需要儲存逐字鍵入內容、細緻滑鼠軌跡或真人生物識別資料。對許多研究任務,合格的匿名化任務完成紀錄、代理聲明和抽樣稽核已能識別主要效應。資料需求須與研究目的、必要性、比例性及最小保存時間對齊。
17. LEAA 與 W3C PROV:利用成熟來源語義,不重建世界
W3C PROV 已區分 Entity、Activity、Agent,並提供 wasAssociatedWith、wasAttributedTo、actedOnBehalfOf 等關係,讓研究者能表達誰與活動相關、內容如何產生及委託代理如何形成[E3][E4]。
LEAA 可以把 PROV 作為來源關係交換的參考語義,但必須補上經濟研究所需的功能格位、金流、帳戶、公共制度、最終需求與觀測不確定性。來源模型即使說明 A 代表 B 執行,也不能單獨決定在指定法域誰應負擔侵權、稅負或合約損失。正式法律責任仍須由適用的法源、約定及具體事實決定。
17.1 來源語義與事實證明的差異
資料庫能表示「A 代表 B 執行」這句關係,不等於這個描述就有可信證據。規範性語義與證據可信度需要分離;否則任何人都能填入一條好看的委託鏈,讓不存在的授權看似已成立。
18. 簽章身分、驗證型 Bot 與來源證據
Cloudflare 的 Web Bot Auth 文件描述以 HTTP 訊息的密碼學簽章驗證自動化請求身分,作為已驗證 Bot 與 Agent 的一部分身分證據[E7]。其 Verified Bots 說明還區分誠實自我識別及非濫用行為,並指出可透過簽章、IP 清單與反向 DNS 等機制驗證部分自動化流量[E8]。
這類機制有實際價值,但其推論邊界必須精確:
- 簽章能支持「請求使用了某種受信任金鑰材料」的主張;
- 依憑證及註冊制度,可能支持「屬於某個已登記軟體行動者」的主張;
- 不能單憑簽章推出「每個步驟均由 AI 自主決定」;
- 無簽章不能單獨推出「該活動必為人類」;
- 有合法帳號或密碼學身分,不等於平台已允許所有自動化用途。
因此 LEAA 建議把 identity_attestation、delegation_proof、execution_provenance、authorization_policy 分開存放,並記錄憑證是否已撤銷、發證機構、有效期間與證據覆蓋的任務範圍。
19. 為什麼行為分類與來源簽章應互補而非互相取代
一種極端是認為「只要 Agent 未公開身分,平台一定沒有辦法辨識」;另一種極端是認為「只要裝了行為分類器,就永遠能知道哪些是真人」。兩者都超出現有證據。
2026 年的 FP-Agent 與多層代理指紋研究報告,在特定實驗站點和受測 Agent 組合下,專門模型能分辨部分 AI 瀏覽代理與真人;同時某些既有防護與二元分類機制存在漏判或類別不足的問題[R1][R2][R3]。這些結果支持研究「哪種特徵、模型及環境有效」,但不支持對所有流量下普遍不變的準確率作出宣稱。
LEAA 對證據路線的建議如下:
| 證據路線 | 能比較可靠支持什麼 | 通常不能單獨推出什麼 |
|---|---|---|
| 平台身份/帳號驗證 | 登入或權限主體 | 每一步操作由真人親自完成 |
| OAuth/委託 Token | 有限權限及被聲明的 actor | 未被聲明的 GUI 事件執行者 |
| 密碼學來源簽章 | 簽章訊息與已登記憑證關係 | 模型意圖、完整行動史及法律責任 |
| Agent runtime 任務日誌 | 實際工具與代理執行事件(在日誌可信時) | 日誌未涵蓋的站外行為 |
| 行為/瀏覽器分類 | 統計上可能的類別 | 沒有誤差的真實執行者證明 |
| 有同意的人工審核 | 指定任務內的人類控制與驗證 | 所有未抽樣任務的真實比例 |
| 交易與付款憑證 | 已結算付款或契約紀錄 | 上游每次資訊使用都形成獨立市場需求 |
LEAA 不要求使用特定廠商的模型,也不建立供外部來源偽裝身份的使用流程。
20. 公共部門的額外限制:可稽核的 AI 執行不等於可轉移的公權力
AIEC-08 已說明 G2A、A2G 可以代表政府授權 Agent 執行工作或 Agent 向政府提供分析、流程執行能力,但政府職務、稅收、資格審核、公共給付與行政責任不能只因 Agent 參與就移轉為 Agent 自己的法律責任。
對公共 AI 事件,至少應附上:
public_mandate_id:何種法定職務或依法允許的行政任務;decision_authority:誰真正有權做成具效果的行政決定;human_review_status:有人類參與、批准,或真正覆核;appeal_route:受到影響的人如何提出救濟;data_basis:處理資料是否具有合法依據及目的限制;auditability:事後能否重建必要的決策過程與資訊來源。
NIST 2026 年 AI Agent 身分與授權研究概念文件將識別、授權、稽核、不可否認性及 Prompt Injection 列為重要研究問題[E9]。這說明現有制度正開始面對此需求,但並不代表已有一個可跨所有法域自動使用的完成式公共 Agent 身分解法。
21. 平台與經濟統計的觀測錯位
平台常以帳號、session、請求、頁面瀏覽、驗證風險或交易數來描述活動;經濟研究則可能關心最終需求、有效投入、增量成本、企業利潤、正式產出或福利。它們的計數單位本來不同。
假設個人提出一次商品採購任務,Agent 查詢十個網站、向另一 Agent 要求比較、讀取三份資料、最後付款一次。平台可能看見十幾次機器活動,真正新增的最終購買決策仍可能只有一次。若內容來自第三方付費來源,可能存在額外的中間服務交易;但是否構成新增最終需求,仍需獨立審核。
因此:
符號上的 表示概念和計數口徑不同,不保證任一特定樣本裡數值一定不等。2025 年版聯合國國民經濟核算體系(2025 SNA)繼續以整合式生產、分配與使用帳本來描述經濟,而不是把任何電子事件都當成產值[E11]。
22. 反向悖論:AI 參與增加,不一定讓「機器人比例」上升
如果平台只根據 API、標準 User-Agent、已登記機器憑證分類機器活動,新的 AI Agent 卻越來越常沿用已授權的人類瀏覽環境,則實際 Agent 參與比例可能上升,但平台被標記的 Bot 比例未必相應上升。
反過來,如果簽章及委託規範廣泛部署,原本存在而未被識別的 AI 活動可能突然在統計上增加,即使其真實執行量沒有同等幅度的上升。
兩種情況都只是有條件的候選機制,不能不經實測就當成既成的全球趨勢。
正因如此,LEAA 需要同時保存「實際活動推估」、「已確認代理活動」、「平台報表中的代理活動」及「偵測/報告機制版本」,否則分類制度更新可能被誤讀為經濟活動爆炸。
23. 歸因矩陣:在不破壞 9/16 的條件下擴充執行層
對每個事件 ,先記錄功能配對 。再為研究目的 、事件種類 、時間窗 定義:
這只是事件數。為了研究已確認 Agent 執行,可以另外加一個經證據界定的標註指示器:
若不是已確認,而是機率分類結果,應另以 表示,並明示模型、訓練資料、基率、閾值、誤差及未知比例,不可把兩者當成同一種證據。
23.1 同時報告「確定」與「可能」
對每格建議至少有三份統計:
- 高可信、經來源證據確認的 AI 參與數;
- 尚無充分證據但模型判為可能 AI 的數量及校準誤差;
- 未辨識/混合/缺少必要證據的數量。
這不是為了讓分類器看起來不夠強,而是避免把資料不可識別性偽裝成精確的世界經濟統計。
24. 可重算案例一:一名消費者與一個購物 Agent
[SIM-01|純假設情境,非實際用戶交易] 一名消費者擁有網購帳號,授權 AI 比較商品並在指定預算內下單。Agent 向商家取得資料,再請另一個 Agent 檢查規格,最後由原 Agent 提交訂單。商品交易金額為 100 美元,消費者另付 3 美元的代理服務費,商家則從該 100 美元收入中支付 5 美元的平台銷售服務費。為方便核對,假設未計稅費及退款。
| 事件 | 功能方向 | 執行者 | 授權及付款關係 | 此事件本身是否形成新增交易 |
|---|---|---|---|---|
| 消費者提出需求 | C2A | 消費者及 Agent 接收端 | 消費者為 principal | 否 |
| Agent 向商家取得產品資料 | A2B | Agent | 消費者限定任務 | 否 |
| 商家向 Agent 供給資料 | B2A | 商家網站 | 依網站授權與使用規則 | 不一定 |
| Agent 委託第二 Agent 驗證 | A2A | Agent 1、Agent 2 | 依前置授權及內部任務契約 | 不一定 |
| Agent 提出購買建議 | A2C | Agent | 人類為受益者 | 否 |
| 消費者確認可下單條件 | C2A | 人類 | 提供預算、品項及其他限制 | 否 |
| Agent 執行訂單輸入 | A2B | Agent | 代表消費者操作 | 不是另一筆獨立的商品交易 |
| 商家履約並交付商品 | B2C | 商家 | 消費者是買方、收貨受益者 | 是,100 美元 |
| AI 服務商收取代理費 | B2C,執行層含 A2C | 服務平台 | 消費者為付款者 | 是,另有 3 美元 |
| 商家向平台支付銷售服務費 | B2B | 商家及平台 | 商家為付款者 | 是,5 美元,屬商家的中間投入候選 |
三筆可見的貨幣支付邊加總為:
但消費者面向最終用途的兩筆直接支出只有:
5 美元平台費包含在商家的銷售成本與 100 美元商品流轉之內,不能再把三筆支付直接當成 108 美元新增最終需求,也不能直接算出這個案例的 GDP 增加值。商品可能包含其他中間投入,AI 服務的成本也未知。
歸因結論: AI 至少執行了資料查詢、委託驗證、建議與下單操作;然而商品需求由消費者提出、購物帳號與合約屬於消費者、商品由商家供應,AI 並不因替人執行付款而自動成為以自有財產購物的法律消費者。
反事實問題: 若沒有 AI,此人是否仍會買同一項商品?是否只是減少搜尋時間?是否改買競爭商品?缺乏設計良好的對照資料,便不能把 100 美元成交額全部歸因於 AI 創造的新需求。
25. 可重算案例二:企業採購、內部 Agent 與跨組織委託
[SIM-02|純假設情境] 企業甲採購企業乙的一項設備,合約金額為 1,000 美元。企業甲使用內部 Agent A 擬定規格;A 委託專門驗證 Agent B 檢查供應商文件,再透過合法介面向乙提交採購單。企業甲另向第三方 AI 服務商支付 20 美元;乙從 1,000 美元銷售收入中支付 30 美元供應鏈平台費用。
在同一個 task_id 中,可以存在:
- B2A:企業甲的內部系統提供採購規則給 Agent A;
- A2A:Agent A 與 Agent B 的跨代理驗證;
- A2B:Agent A 向企業乙提交規格確認與採購輸入;
- B2B:企業甲和乙的設備買賣契約;
- B2B:企業甲向第三方服務商取得 20 美元代理能力;
- B2B:企業乙支付 30 美元平台中間服務費。
任務中的金錢支付總額為:
但設備本身的採購價仍為 1,000 美元,不能說因為經過三種 AI 功能格位,設備採購就產生 3,000 美元市場需求。20 美元及 30 美元是另外的服務流,需依法定帳務、最終/中間用途及生產邊界分類;即使可確認企業甲的流程成本下降,也不能直接把省下的工時全部視為 GDP 增加。
25.1 功能端點不能替代企業合約當事人
若供應商確認的交易合約是甲和乙之間成立,Agent A 的技術性下單角色不意味企業乙應把買方改為「Agent A」。若其指令超出甲的授權範圍,則可能產生交易爭議,亦不能只用 A2B 功能方向決定責任。
25.2 多 Agent 數量與成果不一定單調
再增加 Agent C、D 不必然降低採購成本。若新代理引入驗證重複、上下文失真、授權延遲及錯誤回報,總成本可能上升。這是 AIEC-07 A2A 非單調經濟效益命題在歸因層的具體例子。
26. 可重算案例三:共同創作、真人帳號與可變動的作者角色
[SIM-03|純假設情境] 一名研究者提出一份文章的大綱與核心論點,使用 Agent 補充閱讀材料、將粗稿改寫為正式中文、檢查引用,最後自己重寫主要結論並發布到個人社群帳號。
設研究過程有 10 個有證據的片段,其中:
- 人類直接撰寫或改寫:4 段;
- AI 直接撰寫或整理:4 段;
- 人與 AI 共同修改,無法按單一片段歸一方:2 段。
若以「有 AI 參與的片段數」為計數單位,則 AI 參與涵蓋 6/10;若以「完全由 AI 單獨產生的片段數」,則只有 4/10。這兩個數字不矛盾,因為量測定義不同:
但不能因而說 AI 對論文「貢獻了 60% 的智慧價值」;十個片段在重要性、因果性、稀缺度與創意貢獻上可能極不相同。若沒有合適的價值函數與反事實實驗,片段比例只是參與觀測,不是價值比例。
同時:
- 社群帳號的發布人確實是人類;
- AI 曾參與生成與修訂;
- 真人可能握有內容取捨與提交控制;
- 正式署名、著作權、職務著作與引用倫理要依具體制度判定;
- 讀者只看文章風格,通常不足以重建完整生成流程。
這個案例尤其說明:真人發表、AI 協作、人類負責,三者完全可以同時成立。
27. 可重算案例四:政府服務、AI 審查與權利救濟
[SIM-04|純假設情境] 一個地方政府使用 Agent 協助整理某項公共補助的申請材料,內部預先設定:Agent 可摘要、分類與提示缺件,但不得自行形成具有法律效果的終局核准/拒絕。AI 標記資料缺失後,一名有職權的公務人員應進行真正審查;申請人應有明確的補件、申訴及救濟入口。
可同時存在:
- C2G:申請人提交資料及行政請求;
- G2A:機關委託 Agent 整理資料;
- A2G:Agent 向機關提供分析與流程協助;
- G2C:機關向申請人提供通知、決定或公共服務;
- A2A:若另有驗證 Agent,可能出現內部協作。
假設某季度有 500 件申請,AI 分析 500 件,公務人員實質複核 300 件,另外 200 件依風險規則轉往需要補證據的處理程序。這不意味 AI 自己依法決定了 500 件申請;也不意味政府完成 500 次 AI 工具呼叫就創造了 500 筆可直接貨幣化的公共產出。
如果政府僅以 human_approved=true 標註每案,卻沒有證據顯示具職權者能改變結果、確曾考量案情,就無法由該欄位推出具有實質人類審查。相關制度判定應依法域與案件事實進行;LEAA 只要求把決策權限與實際使用流程分開。
歸因結論: 服務結果、行政責任與申訴權仍需歸到適當公共機構,而不能因 A2G 事件大量增加就宣稱「AI 已經取代政府成為法定決策者」。
28. 一個可重算的分類器反例:標籤很多,不代表可信
[SIM-05|純假設情境,非任何平台的真實辨識成效] 取 1,000 筆具有獨立真實標籤的測試事件,其中 100 筆有 AI 參與,900 筆沒有。某二元偵測器對 AI 的靈敏度為 70%,對沒有 AI 的特異度為 95%。則混淆矩陣為:
| 真實類別/分類結果 | 判為 AI | 判為非 AI | 合計 |
|---|---|---|---|
| 真正有 AI | 70 | 30 | 100 |
| 真正無 AI | 45 | 855 | 900 |
| 合計 | 115 | 885 | 1,000 |
若只看被判為 AI 的 115 筆,實際真陽性比例為:
所以「平台檢測到 115 筆 AI 活動」不等於真實存在 115 筆 AI 活動;其中 45 筆是假陽性,同時漏掉 30 筆真實 AI 活動。這裡真實 AI 參與數為 100,僅因假陽性、假陰性恰巧相互抵消一部分,並不能從平台陽性總數直接得到可信的真值。
若將以上數據部署到其他平台,仍需要先驗證新平台的基率、使用者構成與模型漂移。不能把這份教學案例當成 AI 經濟的實證比例。
29. 經濟歸因不是單一百分比分配
同一筆最終商品交易可以同時依賴個人需求、企業供給、平台分發、AI 比價及物流。對這些要素「各自貢獻多少」的問題,至少存在三種不同意義:
- 流程參與比例:誰完成多少次或多久的工作片段;
- 因果增量貢獻:若移除某要素,品質、成本、時間、交易是否改變;
- 法律/經濟權利分配:契約、薪酬、費用、授權及責任如何由制度決定。
它們不能用一個固定百分比取代。流程參與是描述性統計;因果增量需要對照、隨機化或可辯護的反事實模型;權利分配則還依賴契約與適用法律。
29.1 為什麼歸一化權重不能當成市場價格
研究者可基於明確目的定義某任務各操作的權重 ,並強制:
但這只代表一套自定義的分配規則,不證明每個 就是真實因果貢獻率,更不等於法定薪酬或智慧財產比例。
29.2 反事實差分的最低要求
如果要評估引入 Agent 是否造成額外成交,至少要定義一個有意義的結果 與干預:
同一個案的兩個潛在結果通常不能同時直接觀察,因此需依隨機試驗、自然實驗、差分中的差分、匹配或結構模型等方法,在各自假設下作出估計。單靠「過程記錄完整」不會神奇地消除因果識別問題。
30. 十項可反駁假說:讓歸因框架有被淘汰的可能
下列假說均是事先可檢驗的候選預測,不是已經成立的普遍規律。研究者必須逐項提供資料、辨識策略、競爭假說、效應大小及足以推翻命題的觀測條件。
H1|人類帳號下的 AI 參與漏記假說
假說: 在具有合法且實際使用的受委託 Agent 的樣本中,若分類系統只使用已知 API/機器請求識別,則相對於經同意、完整的 Agent 端及平台端對照紀錄,會系統性低估 AI 參與的部分 GUI 任務。
主要觀測: 對照 Agent runtime event、account session、授權憑證、平台 Bot 標籤及真人直接操作樣本。
競爭解釋: 所有 Agent 已使用可驗證聲明、平台已透過其他訊號補足缺口、樣本主要是一般腳本而非 AI。
反證條件: 對具代表性的跨平台樣本,僅靠指定 API/機器標籤就能在預定誤差界內完整反映實際 Agent 參與,而且對 GUI 子群沒有系統性漏計。
H2|角色分離能降低歸因錯誤假說
假說: 相對於只用 user_id 的模型,加入 principal、executor、authorizer、payer 與 beneficiary 的 LEAA 資料結構,可在已核驗任務中降低付款歸屬或執行者判定錯誤。
主要觀測: 盲審事件資料、預先界定的角色分類準確率與誤判成本。
競爭解釋: 改善只來自增加標註人力,而非層次結構本身;對簡單任務其實沒有差異。
反證條件: 在相同資料預算、相同評估人力與盲審標準下,分層模型無法穩定優於單一帳號基線。
H3|二元分類在混合任務存在結構性殘差假說
假說: 在混合真人/Agent 操作與傳統腳本均占非零比例的樣本中,明確允許 human_ai_joint、scripted_non_ai 及 unknown 的模型,對任務級經濟歸因更容易達到可接受的校準與損失界限。
主要觀測: 三/多類標註、分類器 Brier score、expected calibration error、成本敏感誤分類率及拒判率。
競爭解釋: 二元分類加事後規則已足夠;增加類別導致標註歧義過高。
反證條件: 多類模型在預先指定的效用與誤差標準下沒有改善,或反而持續惡化關鍵群體的判定品質。
H4|形式人類批准與實質控制分離假說
假說: 在部分 AI 決策支持流程中,human_approved 的出現率會高於有證據支持的有效覆核與否決能力比例。
主要觀測: 人類實際修改決策比例、可撤回率、挑戰紀錄、覆核後錯誤修正及界面設計。
競爭解釋: 大多數自動建議品質本就很高,因此低推翻率反映高品質而非橡皮圖章。
反證條件: 在對建議品質與案件難度配對後,所有有批准紀錄的流程都具有實質且經證明可用的人工覆核,且未出現系統性程序空洞。
H5|可信聲明改善「已確認代理」指標的條件假說
假說: 在平台與 Agent 雙方實際部署可驗證的身份聲明及任務範圍委託後,「已確認代理活動」的來源歸因準確率相對於僅靠被動行為分類可能提高。
主要觀測: 憑證覆蓋率、真實聲明率、撤銷率、經稽核偽報率,以及平台仍未聲明的 Agent 比例。
競爭解釋: 部署方只涵蓋原本容易辨識的 Bot,故改進屬選擇偏誤。
反證條件: 在可比較的任務集合中,簽章/委託資料無法有效提高來源確認,或由偽造、過度授權、撤銷失效等問題抵消預期收益。
H6|功能事件增長與獨立交易增長脫鉤假說
假說: 在部分已導入多 Agent 的產業,經核驗 A2A、B2A 與 A2B 功能事件數量增長率,可能高於獨立最終交易數量或增加值的增長率。
主要觀測: 按 task_id 合併的有向事件、交易流水、增加值與中間投入。
競爭解釋: 真實的新需求同步增加;平台只是拆分更多 API 呼叫而非新增功能價值。
反證條件: 多產業一致顯示新增跨格事件都有對應的獨立最終需求,或事件與交易增量不存在任何系統性分離。
H7|偵測制度變更可造成表觀 AI 滲透突變假說
假說: 平台改採 Agent 身分簽章或新分類器時,即使受控任務的真實 AI 參與量變化不大,官方報表中的可見代理活動量也可能在版本切換點顯著改變。
主要觀測: 偵測模型更新日、代理註冊覆蓋率、重複樣本的同日舊/新分類、外部獨立操作紀錄。
競爭解釋: 當天確實有新 Agent 進場、季節需求、平台導流或政策變化。
反證條件: 排除真正活動量與需求變化後,分類制度版本切換對可見 AI 指標並無可識別的影響。
H8|AI 風格標籤對人類協作者產生非零誤報假說
假說: 某些風格式文本判定方法,會將已核驗的人類直接撰寫內容或深度人機協作內容錯判為純 AI 內容。
主要觀測: 授權取得的原稿、版本歷史、過程證據與跨語言寫作樣本。
競爭解釋: 所謂人類原稿其實仍被未記錄的 AI 大幅介入。
反證條件: 在可信的人類直接寫作與人機混合樣本中,特定工具於預定低錯誤界下能穩定完成正確分類,且沒有顯著群體或風格偏差。
H9|分層權限與責任紀錄改善爭議處理假說
假說: 在相似風險的經濟任務中,事前建立可信委託、執行及救濟鏈的平台,可能縮短因代理行為造成的錯誤訂單、重複付款與公共服務爭議的平均處理時間。
主要觀測: 申訴時間、改判時間、重複損失、錯誤復發率、稽核成本及參與者可申訴能力。
競爭解釋: 具備完善資料鏈的平台本來就有更高治理品質,存在組織選擇偏誤。
反證條件: 在可比較的導入前後研究中,增加可信事件歸因對爭議解決未見穩健收益,或產生更高的隱私及程序成本。
H10|AI 經濟歸因缺口具有產業與法域異質性假說
假說: 消費者電商、企業採購、創作者內容、公共服務等任務在帳號—執行者分離程度、授權有效性與可追溯成本上具有顯著差異,不能由單一全球漏計比例代表。
主要觀測: 跨國分層樣本、用戶授權制度、公共政策、平台技術、任務風險及資料可得性。
競爭解釋: 差異主要是觀測方法不一致,標準化後會消失。
反證條件: 在共同任務定義、樣本抽樣與錯誤校準後,類型/法域差異持續接近零,且全球共同模型沒有明顯系統性偏差。
31. 2027–2028 年觀測研究:任務、事件與制度版本三條時間序列
31.1 研究目的不是預測某一個必然的轉折年
本篇將 2027 年至 2028 年作為持續追蹤窗口,而非宣稱這兩年必然出現 AI 經濟奇點、搜尋崩潰或人類大規模失業。研究問題更有限且可被核對:在實際採用 Agent 的產業中,帳號可見的活動能多大程度代表執行來源?引入額外來源證據後,九/十六格的真實經濟功能圖會產生什麼可測量的修正?
第一輪建議每季更新、每年固定一次回溯重標;統計報表保留整體樣本及共同樣本群,避免因新企業加入或退出而把樣本更替誤當技術變化。
31.2 四個優先研究領域
| 領域 | 建議任務單位 | 可用證據 | 不宜直接推論 |
|---|---|---|---|
| 消費電商 | 單次購買意圖到履約完成 | 經同意的委任記錄、訂單、退款、Agent 日誌 | AI 事件數等於銷售額 |
| 企業採購及 SaaS | 企業內核准的一個採購任務 | 內部權限、供應商交付、服務費及付款 | Agent 代下單即擁有獨立企業身份 |
| 創作者與研究平台 | 一項可交付作品及其編修史 | 同意分享的草稿差分、來源、署名責任 | 發布帳號等於全部作者歷史 |
| 公共數位服務 | 一次合法的申請/服務完成程序 | 機關流程、AI 介入點、覆核、救濟 | API/AI 呼叫數代表福利成長 |
研究宜包括人類直接操作、傳統非 AI 腳本、單 Agent、自主程度不同的多 Agent、人機共同任務、未宣稱身份但在合規試驗環境中被實際記錄的代理執行等類型,以避免把某一種 Bot 研究結果外推為所有 AI 經濟活動。
31.3 三組統計序列
同一季度至少保留:
- 真實來源基準序列:在參與者知情並合法授權、可供稽核的實驗或管理系統裡,記錄能核驗的實際人機操作;
- 平台公開或既有分類序列:平台現有 Bot/Human/API/Agent 標籤及版本;
- 經濟結果序列:任務完成、付款、收入、成本、退貨、爭議、申訴、福利或生產能力變化。
這三種資料必須以合格的匿名化任務主鍵而非公開個人身份相連結;若因法律或技術限制不可連接,研究者應說明因果及歸因的可識別性缺口。
32. 最低可識別性與樣本選擇設計
32.1 稽核樣本不一定代表整體世界
願意提供 Agent runtime 日誌的用戶、服務商或企業,可能比一般使用者更有技術能力、更重視合法聲明,或比較少使用特定不受平台支持的介面。若將這些自願者直接當成全網代表,便可能低估未聲明代理活動,亦可能高估企業治理能力。
因此需要分開報告:
- 真實來源可核驗樣本的抽樣機率與拒訪率;
- 與總體可觀測母體相比的使用型態、平台、產業及地區分布;
- 加權前與加權後的結果;
- 對無法觀察人群設定的敏感性範圍;
- 分類器對新模型、新介面與新語言的外部效度。
32.2 面板計量的候選形式
若研究某企業或任務類型在導入分層代理證據前後的歸因錯誤率,可考慮:
其中 是特定可驗證的錯誤率或爭議處理結果, 表示某種可信歸因制度的導入, 是單位固定效果、 是共同時間衝擊、 是預先指定的控制項。
上式本身僅是估計接口。若導入歸因制度的企業本來就有更高治理能力,或同時更新其他技術,則 不能被直接宣稱為無偏因果效應。需要符合設計的平行趨勢、外生政策時點、事件研究、隨機化或其他可信識別策略。
32.3 時間延遲與觀測機制相變
平台某季度公布新增 100 萬「可識別 Agent 工作」可能是:真實 AI 工作增加;驗證簽章普及;分類器突然支援一個新 Agent 類型;商家改變機器訪問政策;或者研究樣本變動。應同時追蹤 detection_version 與真實任務量,避免制度更新造成的斷點被當成經濟因果結果。
33. 資料字典:可與 AIEC-07/08 合併的最低欄位
本文提出下列研究性資料字典,供後續版本一致性檢查;並不宣稱已是國際標準。
| 資料表 | 主要欄位 | 最低語義及限制 |
|---|---|---|
task |
task_id, task_goal_type, time_start, time_end, outcome_status |
同一目的的事件歸屬,避免以 session 代替 task |
event |
event_id, task_id, event_type, functional_source_type, functional_target_type |
使用既有 B/C/A/G 的作用方向 |
actor_role |
event_id, role, actor_pseudonym, actor_kind, mode, valid_interval |
同一事件可多人、多代理、多角色 |
delegation |
delegation_id, principal_ref, delegate_ref, scope_ref, expires_at, revoked_at |
記錄是否真的存在且仍有效的委託 |
authorization |
event_id, platform_permission_ref, jurisdiction, purpose_scope, policy_version |
操作技術可行不代表合法可行 |
executor_span |
span_id, event_id, executor_ref, channel, start, end |
GUI、API、內部工具只是操作通道 |
evidence |
evidence_id, event_id, evidence_kind, integrity_status, coverage, confidence_class |
允許缺失、來源互斥與不同信心水準 |
payment |
payment_id, task_id, payer_ref, payee_ref, amount, currency, accounting_class |
不因 Agent 呼叫就自動建立付款資料 |
benefit |
benefit_id, task_id, recipient_ref, outcome_measure, counterfactual_status |
將受益與已付費拆開 |
responsibility |
case_id, task_id, responsible_institution, dispute_route, status |
依法域、契約與制度處理,不由 AI 自行決定 |
audit |
audit_id, classification_version, reviewer_role, amendment_reason, audit_date |
保留誤判修正與版本歷史 |
33.1 執行者分類第一代選項
executor_mode 至少容許:human_direct、ai_direct、human_ai_joint、scripted_non_ai、unknown。若其他類別更適合研究任務,應版本化擴充,不硬把未知分配到現有五類。
33.2 證據狀態與可信程度
建議至少使用:verified_provenance、attested_claim、behavioral_inference、unverified_report、unavailable 五種來源狀態;並另存 coverage 與是否有相反證據。聲明、簽章、行為分類不具有可直接比較的自然可信等級,必須按具體 threat model、發證制度和資料品質分別核實。
33.3 隱私保護
研究帳本原則上只保存研究所需的偽名主鍵與最小資訊。不保存帳密、Token、私人訊息內容或不必要的精細行為追蹤。允許研究者以匿名化/保密運算/受控制的抽樣稽核檢查分類品質,而不在公共資料集公開可識別的個人操作史。
34. 來源鏈完整性:何時不能提交已確認結論
針對每個 task_id,至少確認以下問題:
- 功能方向是否和 AIEC-07/08 一致?
principal是否來自可信的明示委任,或只是被推定?executor_mode是「確認」還是「行為推測」?account_holder有無被誤當成每個事件的唯一執行者?- 代理執行是否超過 scope、期限、使用規則或公共權限?
- 付款與退款是否對應真實結算憑證?
- 中間投入、稅與移轉是否被錯加到最終支出?
beneficiary是否從實際交付或後續結果得到支持?- 有無對未知、混合及失敗流程做版本化保留?
- 若結果對人類權利有重大影響,有沒有有意義的人類覆核及救濟證據?
只要關鍵證據尚缺,研究者可以提交有條件的觀測結論、部分識別區間或未確認分類,但不應提交假裝已證明的執行者真值。
35. 對典型反對論點的回答
35.1 「現有 Bot 偵測已經很強,何必增加來源帳本?」
行為分類可以很有用,但它的可辨識性依賴所用特徵、訓練樣本與實際活動的分布。即使分類器準確識別 AI,也不會自動知道誰授權、誰付款、誰負責。故其輸出與法律/經濟角色帳本是互補,不是互斥。
35.2 「只要強制所有 AI 使用 API 不就解決了?」
專用 API 與正式授權是有價值的制度選擇,但不會使所有已存在的人類 GUI 環境消失。AI 已能在某些合法場景使用一般桌面介面。即便平台要求使用專用 API,研究仍必須衡量未登記訪問與辨識誤差,而不能預設要求本身等於所有人遵守。
35.3 「AI 都由公司或人類擁有,所以只要記 B/C 就好」
若研究問題只涉及法定付款或合約,也許 B/C/G 足夠;但如果研究 Agent 實際活動、供應鏈流程、智能資本和工作自動化,略去 A 會遺失與任務直接相關的執行資訊。A 是功能分析型別,不是法律人格宣言。
35.4 「辨識 AI 就等於辨識它的經濟價值」
AI 參與是投入或執行資訊,其淨經濟價值仍需考量替代基線、成果品質、下游轉換、額外算力和驗證成本、外部性與分配。LEAA 的資料更完整,不能替代完整的經濟成效研究。
35.5 「若無法完全辨識,就沒有研究價值」
不成立。大量統計學與社會科學研究均處理潛在變數、測量誤差、未觀測混雜、抽樣偏誤與部分識別。真正的研究倫理是用證據支持的界限回答問題,而不是把未知說成已知。
35.6 「既然真人也會模仿 AI,文字來源全然無法研究」
也不成立。可以透過合法的編輯記錄、來源資料、版本差分與受控實驗研究不同生產模式。反對的是僅依文體把來源斷言為事實,而不是否定所有來源研究。
36. 與既有經濟學、資訊安全及 AI 研究的關係
本篇不宣稱重新發現委託代理理論、Principal–Agent 問題、身份管理、國民帳或來源證據。其貢獻是為 9/16 功能格位提供一個跨這些既有領域的共同事件接口。
經濟學方面, Principal–Agent 與契約理論研究授權、激勵、資訊不對稱與風險;國民帳研究生產、分配及最終用途。LEAA 不替代它們,只讓 AI 參與事件在兩套分析中能更一致地追溯。
資訊安全方面, OAuth/Token Exchange 管理部分授權委任,可信 Agent 身份與政策控制是持續發展的研究領域;這些制度可支持真正可稽核的執行,但不能取代經濟因果分析。
來源與數位證據方面, W3C PROV 允許表示 Agent、活動、實體及委託關係。LEAA 額外需要付款、受益及制度守衛的分析語義。
人工智能研究方面, Computer Use、Agent delegation、瀏覽器行為分類與多模態操作使可辨識性問題更具實際重要性;同時,模型能力、平台政策與使用者行為都在快速改變,跨年份研究必須保留實驗條件與版本。
37. 對《經濟世界域轉化論》(EWDT)的正式接口
37.1 母理論名稱與原稿保真
本文沿用雲端既有原稿系列縮寫 EWDT — Economic World-Domain Transformation Theory。本對話曾有 EWOT 的口述縮寫,這裡不擅自修改既有系列的 canonical 名稱,也不宣稱另行創造第二套「世界經濟域」母理論。地球文明的經濟活動及其轉化,是既有 EWDT 定義層的一個文明尺度展開。
37.2 EWDT-01/02:世界狀態與觀測投影
EWDT-01 將經濟世界表示為包含對象、關係、型別、合法性、歷史、可行集合、意圖與觀測量的結構;EWDT-02 指出低維觀測可能形成非單射投影。LEAA 直接沿用此觀點:帳號或會話記錄只是完整世界歷史的一種任務相對投影。若兩種不同執行者歷史被投到同一帳號資料,研究者必須明示資訊損失,而不是聲稱世界無差異[I1][I2]。
37.3 EWDT-04/05/06:型別、關係及歷史
EWDT-04 要求經濟轉化具有型別與合法性守衛;EWDT-05 強調耦合、依賴與互依不能混為一談;EWDT-06 則將有結構作用的歷史視為狀態變量。LEAA 的權限期限、責任鏈、平台依賴、任務歷史及授權撤銷,正是上述語義的特定 AI 經濟觀測化[I3][I4][I5]。
37.4 EWDT-07/12:有效需求與有限可行集合
一項 Agent 的功能需求不等於有購買能力的有效市場需求;AI 能力不代表正式授權。這對應 EWDT-07 的需求/供給型別,以及 EWDT-12 對 Agent 權限與微觀可行集合的區分。LEAA 因而拒絕把 ai_executed=true 直接轉成 ai_independent_buyer=true[I6][I7]。
37.5 EWDT-13/16:中觀平台與超宏觀文明
平台控制身份入口、排序、授權、流量分類及支付介面,可能在中觀層重新分配「哪些 AI 活動可見」。當不同國家、平台、企業採用不同分類方式,同一真實 AI 參與活動便可能在全球統計中被異質投影。LEAA 是讓這些觀測差異被研究、而非假定已自動解決的最低前提[I8][I9]。
37.6 EWDT-18/21/22:候選能力、社會閉合與有效智能資本
Agent 能完成更多操作,不代表世界已沉積更多可持續經濟能力;企業用 AI 降成本也不自動等於社會福利提高。同時,即使許多人使用相同模型,工具權限、記憶、自治能力與組織整合可能相差很大。LEAA 能保存這些差異的代理執行與結果證據,提供後續 EWDT-18、21、22 研究必要的資料連結[I10][I11][I12]。
37.7 AIEC-10~12 的未完成工作
本篇刻意不主張已知道未來時間耦合的方向,也不從個別 Agent 操作推導文明總結果。AIEC-10 專注時間延遲與觀測投影,AIEC-11 專注 AI 建模、決策與市場反身性,AIEC-12 才負責將已取得的局部證據以動態研究綱領整合至地球文明尺度的 EWDT 展開。
38. 研究限制、實證倫理與可能的逆向結果
第一,沒有共同定義就沒有可比較的 AI 參與率。不同研究把「一次 AI API 呼叫」「有 AI 協助的一個任務」「由 AI 直接提交的一項行動」「真人授權 AI 實施的一次經濟交易」當成不同分母,可能造成數量級差異。
第二,可信代理紀錄的部署具有成本,而且不是所有網站、國家、企業、用戶都願意或可以導入同一機制。研究不能把願意加入計畫的技術先進組織直接當成全球常態。
第三,技術上可以偵測某些代理,不代表應當為了辨識而不受限制地收集真人完整行為史。有效歸因與隱私、資訊自主、服務可及性可能形成新的張力,需以合法、最小化與任務相對的方式處理。
第四,AI 的判定標準可能隨模型能力、傳統自動化技術及 Agent 產品形態更新;標註集與分析版本不能永遠固定。非 AI 腳本與 AI 系統的界線亦可能因技術嵌入而改變,應公開研究定義及其時間適用性。
第五,委託鏈可能中斷;實際簽名人可能不是需求發起人;受益者可能無法由交付端觀測;法律責任可能由雙方契約、消費者保護或公共法另外決定。證據鏈雖必要,卻不是法律裁決機器。
第六,研究可能得到反向結果。例如部分平台已完整支援可信 Agent 身份,AI 活動沒有明顯漏計;或合規聲明普及後,平台可見 AI 活動與實際 Agent 參與高度一致;或某些真人社群更反對代理操作,導致人類直接操作比例反而上升。這些結果不應被視為理論「失敗而不可接受」,而應據以縮小 LEAA 的適用範圍或直接淘汰相關假說。
39. 結論:九/十六矩陣需要一套誠實描述未知的歸因介面
本篇最重要的結論不是 AI 已能完美偽裝人類,也不是平台永遠無法辨認機器。更準確地說:當人類與 AI 在同一個帳號、同一個任務與同一個制度環境裡共同活動,傳統只記錄帳號或存取介面的觀測方式可能不足以辨認真實執行、授權、付款、受益與責任結構。
第七、八篇建立的 9/16 基本格位仍有用;它們是研究經濟行動方向的第一層分類,不需要因歸因困難而被推翻。本篇補上的,是將事件本身放進多角色、可追溯、可版本化、可拒判及可與正式經濟帳本對接的研究框架。
最值得保留的五個區分如下:
- 帳號身份不等於實際執行來源;
- 實際執行不等於委託及合法授權;
- AI 功能需求不等於獨立的法律購買主體;
- 行動參與比例不等於因果貢獻及貨幣增加值;
- 平台可見的 AI 滲透率,不必然等於真實 AI 參與的全部範圍。
在地球文明尺度研究裡,重要的不只是「AI 參與了多少」,還有「我們採用什麼觀測制度才得以知道它參與了多少」。當 AI 自身能改變交易活動,也能促使平台修改分類系統,觀測者與經濟世界之間又多了一重反身性。這將在後續 AIEC-10、11、12 接續討論。
本文不以全知模型作為學術門檻;真正的最低要求,是讓可觀測、已確認、推測、未知與無法識別在同一研究系統中彼此有清楚邊界。
參考文獻、正式技術標準與研究來源
以下參考資料分為外部技術規範/公共制度、2026 年實證研究,以及 EveMissLab 內部正式原稿。對外部來源的敘述僅限實際核對之內容;模擬案例與本文新定義不是外部來源的研究結論。檢索核對日期:2026-10-16。
A. 外部公開技術標準與政府/國際機構資料
- [E1] IETF. (2012). RFC 6749: The OAuth 2.0 Authorization Framework. https://www.rfc-editor.org/rfc/rfc6749.html 。涉及資源擁有者、客戶端、授權伺服器及伺服器角色的定義;不代表 OAuth 能推知每次 GUI 執行者。
- [E2] Jones et al. (2020). RFC 8693: OAuth 2.0 Token Exchange. IETF. https://www.rfc-editor.org/rfc/rfc8693.html 。用於委託、代行、
act與授權 Token 交換語義。 - [E3] W3C. (2013). PROV-O: The PROV Ontology. https://www.w3.org/TR/prov-o/ 。涉及 Agent、Activity、Entity 及 PROV 關係語義。
- [E4] W3C. (2013). PROV-DM: The PROV Data Model. https://www.w3.org/TR/2013/REC-prov-dm-20130430/ 。涉及來源結構與 delegation 的正式資料模型。
- [E5] OpenAI. Computer use — API documentation. https://developers.openai.com/api/docs/guides/tools-computer-use 。官方支持以受控環境的畫面與鍵鼠等方法操作瀏覽器或桌面。
- [E6] Anthropic. Computer use tool — Claude Platform Docs. https://platform.claude.com/docs/en/agents-and-tools/tool-use/computer-use-tool 。官方說明截圖、滑鼠鍵盤與工具執行環境的關係。
- [E7] Cloudflare. Web Bot Auth. https://developers.cloudflare.com/bots/reference/bot-verification/web-bot-auth/ 。利用 HTTP 密碼學簽章支援自我聲明 Bot/Agent 的身份驗證,與行為來源推論不同。
- [E8] Cloudflare. Verified bots. https://developers.cloudflare.com/bots/concepts/bot/verified-bots/ 。驗證型 Bot 及簽章或其他身份證據的要求。
- [E9] NIST National Cybersecurity Center of Excellence. (2026-02-05). New Concept Paper on Identity and Authority of Software Agents. https://www.nist.gov/news-events/news/2026/02/new-concept-paper-identity-and-authority-software-agents 。屬概念研究與徵詢,並非表示已完成全球 AI Agent 身份標準。
- [E10] UK Information Commissioner's Office. Rights related to automated decision making including profiling,以及 How do we ensure individual rights in our AI systems?. https://ico.org.uk/for-organisations/uk-gdpr-guidance-and-resources/individual-rights/individual-rights/rights-related-to-automated-decision-making-including-profiling/ ; https://ico.org.uk/for-organisations/uk-gdpr-guidance-and-resources/artificial-intelligence/guidance-on-ai-and-data-protection/how-do-we-ensure-individual-rights-in-our-ai-systems/ 。限 UK 法域及可能更新的指南內容;用於區分實質與形式人類介入。
- [E11] United Nations Statistics Division. System of National Accounts 2025. https://unstats.un.org/unsd/econstats/national-accounts/sna2025 。用於正式國民帳原則與數位化經濟處理的背景。
- [E12] NIST. (2026-08-27). Back to the Future: Why Agentic AI Needs a Strong Identity Foundation. https://www.nist.gov/blogs/cybersecurity-insights/back-future-why-agentic-ai-needs-strong-identity-foundation 。機構對代理身份與安全治理的研究觀察。
- [E13] ISO. (2023). ISO/IEC 42001:2023 —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management system. https://www.iso.org/standard/81230.html 。組織層 AI 治理背景;不取代 LEAA 任務歸因或各國具體法律責任。
B. AI 瀏覽代理辨識研究(限定受測環境)
- [R1] Choudhary, V. et al. (2026-07-29). What Does It Take to Detect an AI Agent? Minimal Feature Sets for Behavioral Detection under Browser Automation. arXiv:2607.26935. https://arxiv.org/abs/2607.26935 。指出二元 Bot 分類與三類識別的結構差別;具實驗範圍及外推限制。
- [R2] Wang, E., Shafiq, Z., & Vekaria, Y. (2026-05-02). FP-Agent: Fingerprinting AI Browsing Agents. arXiv:2605.01247. https://arxiv.org/abs/2605.01247 。受控環境中的多種 AI 瀏覽代理與人類特徵比較。
- [R3] Fayolle, I. et al. (2026-06-29). On the Internet, Nobody Knows You're an LLM Bot: Unmasking Web Agents with Multi-Layer Fingerprinting. arXiv:2606.30119. https://arxiv.org/abs/2606.30119 。多層來源及行為指紋的控制實驗;不可由此推出全網普遍成效。
C. EveMissLab/Neo.K 直接理論前置
- [I1] EWDT-01《經濟世界域轉化論:總論》,2026-09-23。https://unboundedaxiom.org/p/lm-004439/
- [I2] EWDT-02《經濟投影失真論》,2026-09-23。https://unboundedaxiom.org/p/lm-004440/
- [I3] EWDT-04《經濟轉化語法:類型、範疇、合法性與不可約殘餘》,2026-09-23。https://unboundedaxiom.org/p/lm-004442/
- [I4] EWDT-05《經濟耦合論:可分、不可分與關係本體》,2026-09-23。https://unboundedaxiom.org/p/lm-004441/
- [I5] EWDT-06《歷史耦合與路徑依賴》,2026-09-23。https://unboundedaxiom.org/p/lm-004432/
- [I6] EWDT-07《供需的重新定義》,2026-09-23。https://unboundedaxiom.org/p/lm-004422/
- [I7] EWDT-12《微觀世界域》,2026-09-23。https://unboundedaxiom.org/p/lm-004429/
- [I8] EWDT-13《中觀耦合域》,2026-09-23。https://unboundedaxiom.org/p/lm-004420/
- [I9] EWDT-16《超宏觀經濟世界域》,2026-09-23。https://unboundedaxiom.org/p/lm-004447/
- [I10] EWDT-18《AI 泡沫與經濟世界域擴張》,2026-09-23。https://unboundedaxiom.org/p/lm-004409/
- [I11] EWDT-21《自動化社會閉合與廣泛世界域傳遞》,2026-10-06。https://unboundedaxiom.org/p/lm-004966/
- [I12] EWDT-22《智能資本、有效 AI 可達性與世界域分岔》,2026-10-07。https://unboundedaxiom.org/p/lm-004967/
- [I13]《人工行動者政治經濟總論:投資、制度棧、HDUS 與多主體經濟的形成》。https://unboundedaxiom.org/p/lm-004580/
- [I14]《AI–AI 生產關係:委託、分工、驗證與機器間協作》(MPD-12)。
D. 本研究系列直接前置
- AIEC-01《機器可見,而人類未必認識》;
- AIEC-02《從爬取到付費:AI 資訊需求的層級與 AIO/GEO 邊界》;
- AIEC-03《供給膨脹、注意力收斂與新入口生成》;
- AIEC-04《生成式搜尋改造商業入口》;
- AIEC-05《平台繁榮、廣告主壓縮》;
- AIEC-06《AI 作為機器端需求入口》;
- AIEC-07《從四到九:B/C/A 功能性經濟關係矩陣》;
- AIEC-08《從九到十六:公共部門、制度與 AI 經濟傳導》。
前置原稿的既有數學定義與事件方向為本篇有效輸入;本文不在缺少證據時覆寫上游原稿的正式結論。
附錄 A. 四種模擬案例的核對表
| 案例 | 最終任務 | 機器參與 | 付款關係 | 不能直接推論 |
|---|---|---|---|---|
| SIM-01 | 消費者購買商品 | 查詢、驗證、下單 | 商品 100、AI 費 3、商家平台費 5 | 108 不是新增最終消費,更非直接 GDP |
| SIM-02 | 企業採購設備 | 採購準備、A2A 驗證、下單 | 設備 1000、AI 費 20、平台費 30 | 1050 不是直接增加值,Agent 不自動成為買方 |
| SIM-03 | 人機共同撰寫並發布 | 10 片段中 6 片段有 AI 參與 | 未假設付款 | 60% 片段參與不等於 60% 智慧價值 |
| SIM-04 | 政府補助資料處理 | 500 件 AI 分析,部分實質人審 | 未假設市場付款 | 500 次 AI 流程不等於 500 筆新增 GDP |
| SIM-05 | 分類器教學案例 | 100 真 AI,115 判 AI | 不涉及付款 | 陽性偵測數不是真值 |
附錄 B. 最小事件紀錄樣例(純示意、非真實帳號)
下列 JSON 為一個授權 AI 協助商品檢索的虛構事件,用來說明角色欄位如何共存;它不是可直接執行的網站自動化程式,也不包含 Token、密碼或實際私人身份資料。
{
"schema_version": "AIEC-09-v0.1",
"task_id": "sim01-task",
"event_id": "sim01-event-002",
"event_type": "product_information_request",
"functional_pair": "A2B",
"account_holder_kind": "C",
"principal_kind": "C",
"executor_mode": "ai_direct",
"executor_kind": "A",
"channel": "authorized_browser_or_api",
"authorization_status": "scope_verified_in_scenario",
"payer_kind": null,
"beneficiary_kind": "C",
"transaction_id": null,
"evidence_status": "simulation_assumption",
"observation_limitations": [
"not_external_ground_truth",
"not_a_payment_event",
"not_a_legal_identity_assertion"
]
}
此物件可以出現 account_holder_kind=C 且 executor_kind=A,而沒有邏輯矛盾;若該事件日後形成實際購買,需另以真實 transaction_id 關聯,並保存合約、付款與退款紀錄。
附錄 C. 不變量與品質閘門
- 類型不變量: 功能性 B/C/A/G 格位維持第七、八篇方向,不由付款人反向改寫。
- 主鍵不變量:
task_id、event_id、transaction_id等不同單位必須分離。 - 授權不變量: 具備技術能力不表示具備有效授權。
- 實際來源不變量: 帳號、IP、User-Agent、API 或 GUI 通道不獨立證明最終執行者。
- 證據不變量: 可信聲明、統計推測及未知不得合併成「已確認」。
- 混合任務不變量: 人類、AI、傳統腳本及未知需允許不同分類與多角色。
- 經濟不重複不變量: 事件、任務、付款、交易與增加值各有分母,不任意相加。
- 責任不變量: 功能性 AI 執行不自動生成法定代理人格、公權力或賠償義務。
- 隱私不變量: 不要求保存不必要的私人軌跡、憑證或原始私人資料。
- 時間不變量: 研究結果附分類器、授權制度、資料樣本與法規版本。
- 可反駁不變量: 每項候選假說均有資料支持及可淘汰條件。
- 母論文保真: 本文為 EWDT 的觀測與歸因接口,不擅自覆寫既有 canonical 理論或改變 EWDT 系列編號。
本篇原稿結束。 文字與公式以本 UTF-8 Markdown 檔案為唯一正式 source;聊天視圖僅作導覽。所有原創分類及演算為候選模型,全部 SIM 為假設資料。未來修訂必須保留資料與文獻版本、反證歷史及證據不確定性,不得以事後敘事取代測量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