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戰略智能可觀測性與前沿治理》系列 — Paper 04
可觀測性—預防性困境
——當抓不到危險能力,治理會不會開始抓潛力?
The Observability–Preemption Dilemma:
When Dangerous Capability Is Hard to Observe, Does Governance Begin Regulating Potential Instead?
系列: Strategic Intelligence Observability and Frontier Governance(SIOFG)
文件: Paper 04
版本: v0.1
日期: 2026-09
作者: Neo.K × GPT-5.6 Sol
機構: EveMissLab/一言諾科技有限公司
前置論文:
- SIOFG-00《當被觀察的智能開始理解觀察者》
- SIOFG-01《戰略智能可觀測性悖論》
- SIOFG-02《沙盒智能悖論》
- SIOFG-03《靜態模型、動態智能》
摘要
前述 SIOFG 系列已建立三個彼此連接的命題。
第一:
Observed Behavior⇒Capability Bound.
第二:
Observed Compliance⇒Proven Constraint.
第三:
dtdM=0\centernot⇒dtdCsystem=0.
三者共同導向一個治理上的困境。
如果高階人工智慧的真實能力可能晚於實際形成才被外部觀察,而且系統能力可以透過整合、工具、記憶、多 Agent、計算資源與制度閉合持續演化,那麼監管者便會產生一個極自然的誘因:
不要等到危險能力被確定觀察到才介入。
因此介入點可能逐步前移:
Observed Harm
⇓
Demonstrated Dangerous Capability
⇓
Capability Threshold
⇓
Capability Precursor
⇓
Research Potential
⇓
Suspicion of Future Capability.
本文將此張力稱為:
Observability–Preemption Dilemma
即「可觀測性—預防性困境」。
適度的前置治理並不荒謬。高危險技術本來就不可能永遠等到災害已經發生才建立安全義務。歐盟《AI Act》即使用 systemic-risk 類別、能力指標與訓練算力門檻建立前置義務,而非等待實際災害發生。其 Article 51 對具 high-impact capabilities 的通用 AI 建立 systemic-risk 分類,Article 55 則要求評估、風險緩解、事件通報與資安措施。
問題不在「預防」。
真正問題是:
Prevention→Potentiality Governance
何時跨越合理界線?
尤其當治理對象由:
System
逐步轉成:
Researcher,
由:
Conduct
轉成:
Capability Profile,
制度的性質就發生根本變化。
本文因此提出「介入前沿」、「預防性漂移」、「證據—介入反向原則」、「研究者能力側寫風險」與「潛力非行為原則」,並主張:
介入越早, 程序保障與證據紀律反而應越強, 而不是越弱。
因為高不確定性只能證明:
We do not know.
不能自動證明:
The worst case is true.
一、從「等事情發生」到「在事情發生前治理」
所有安全治理都面臨一個基本時間問題。
設:
tH
為實際危害發生時間。
如果政府只能在:
t≥tH
介入,
那麼治理永遠只是:
Post-Harm Response.
這對:
顯然不足。
因此現代治理必然存在:
tI<tH,
其中:
tI
為介入時間。
這就是:
Preventive Governance.
所以本文並不反對預防性治理本身。
二、真正的問題:介入點要前移到哪裡?
如果危害鏈是:
R0→R1→R2→R3→H,
政府可以選擇:
R3
才介入,
也可以從:
R2
介入,
甚至:
R0.
越早介入:
P(H)
理論上越可能下降。
但同時:
P(intervening against harmless cases)
也會增加。
因此治理存在基本交換:
Early Intervention Benefit↔False Positive Cost.
三、AI 特別容易把介入點往前推
高階 AI 有三項特徵共同放大此問題。
第一:
Capability Observability<1.
第二:
C(t)
可能快速變化。
第三:
Potential Harm
可能非常大。
當:
Observability↓
且:
Potential Harm↑,
治理者會自然傾向:
tI→earlier.
四、可觀測性—預防性困境
本文正式定義。
定義 4.1
若治理者相信:
P(Cdanger∣Cobs)
具有顯著不確定性,
且:
L(H)
即潛在危害損失極高,
則治理者具有將介入觸發點從:
Cdanger
向其先行條件:
Rprecursor
移動的誘因。
因此:
Observability Uncertainty+High Tail Risk→Preemption Pressure.
這就是:
Observability–Preemption Dilemma.
五、預防不是錯,無限前移才是問題
假設:
T0
表示實際危害,
T1
表示已證明危險能力,
T2
表示高風險前沿能力,
T3
表示能力前兆,
T4
表示相關研究,
T5
表示具有相關能力的人。
則介入鏈可能:
T0→T1→T2→T3→T4→T5.
前幾步可以是正常安全治理。
但:
T4→T5
開始產生性質變化。
因為治理對象從:
System / Activity
轉成:
Person / Potential.
六、治理客體的四層分離
本文區分四種完全不同的法律客體。
6.1 Harm
H
已發生危害。
6.2 Conduct
A
具體行為。
例如:
- 未授權部署;
- 違反通報義務;
- 違反安全要求;
- 規避依法設定的控制。
6.3 Capability
C
系統實際具備的能力。
6.4 Potential
P
未來形成某能力的可能性。
因此:
H=A=C=P.
這四者不能隨意互相代換。
七、尤其不能把「有能力」直接變成「已違法」
考慮研究者:
R.
可能:
CR
很高。
也可能:
P(R can contribute to frontier AI)
很高。
但:
High Capability⇒Prohibited Conduct.
這是一個極重要的法治分界。
否則法律治理會開始從:
What did you do?
轉成:
What could you possibly do?
八、研究者能力側寫
本文稱此制度風險為:
Researcher Capability Profiling
即治理者根據:
- 論文;
- 專業背景;
- 技術能力;
- 研究領域;
- 理論原創性;
- 社交網絡;
- 運算資源;
建立:
PR(future dangerous capability).
如果這只用於:
風險有限。
但若它開始直接決定:
criminal suspicion,
性質便完全不同。
九、潛力治理的第一個悖論
假設真正具有高能力的研究者很稀少。
政府為了避免未來風險,開始對:
CR>T
的人採取更強監控。
那麼:
Rare Talent→Risk Marker.
這會產生奇怪的制度激勵:
越有能力,越接近被懷疑。
最終:
Excellence
本身可能開始帶來:
Regulatory Penalty.
十、這會直接改變研究者行為
若:
U(publishing frontier theory)<U(remaining invisible),
則研究者可能:
Publish Less.
因此:
Over-Preemption→Research Opacity.
而監管者原本正是為了:
increase visibility.
這產生一個反效果。
十一、預防性治理可能降低可觀測性
可以寫成:
GP↑
表示預防性治理強度增加。
若過強時:
OR↓,
其中:
OR
為研究活動的公開可觀測性。
因此可能存在:
∂GP∂OR<0.
即:
管得越像「能力本身有罪」,真正的前沿研究越有誘因轉入低可見度。
這與治理原目標相反。
十二、這形成預防性治理反饋迴路
可能出現:
Low Observability
⇓
More Preemption
⇓
Less Voluntary Disclosure
⇓
Lower Observability
形成:
Preemption–Opacity Positive Feedback.
這是設計制度時必須避免的。
十三、ASI 監管尤其可能產生此循環
如果監管者相信:
真正的 ASI 一旦形成就可能難以觀測。
最直覺反應是:
那就更早找出誰正在做。
再往前:
找出誰可能有能力做。
再往前:
找出哪些知識可能幫助做到。
如果缺乏停止規則,就會形成:
Capability Suspicion Expansion.
十四、這就是從危險技術治理滑向知識治理的轉折點
治理對象可能依序變成:
System
→
Development Process
→
Research Program
→
Theory
→
Researcher.
當:
Theory
本身開始被當成近似犯罪證據時,
就已經跨入:
Epistemic Governance.
十五、危險知識確實存在,但它不能無限擴張
現實世界確實存在:
Information Hazard.
某些極具操作性的知識可能直接降低:
Charm.
因此不能說:
所有知識在任何情況下都完全不能治理。
但是:
Potentially Relevant Theory=Operational Harm Recipe.
這兩者風險級別可以相差極大。
十六、知識風險至少應區分四層
K0 — 一般理論
抽象數學、哲學、系統理論。
K1 — 能力相關研究
可能提高某技術方向理解。
K2 — 高槓桿技術知識
直接顯著降低高風險能力形成成本。
K3 — 可執行危險程序
幾乎可直接轉化為重大危害。
所以:
K0<K1<K2<K3
在治理強度上應存在明顯區別。
十七、不能用「也許未來有用」把所有理論升級成 K3
否則:
Mathematics
→
Algorithms
→
AI
因此所有數學家都可能:
ASI relevant.
這顯然失去治理可操作性。
所以:
Causal Proximity
必須是重要標準。
十八、因果距離
設:
DK
為某知識到高風險能力實現的最短實際因果距離。
若:
DK≫1,
需要:
- 多項未知突破;
- 大量工程;
- 大量資本;
- 多個獨立研究步驟;
那麼它與:
DK≈1
的可直接執行方法不能同級治理。
因此:
Knowledge Risk=f(Specificity,Actionability,Novelty,Causal Proximity,Potential Harm).
十九、不確定性不能自動把因果距離壓成零
治理者可能說:
我不知道這個理論會不會非常關鍵。
但:
Unknown(DK)
不能直接被設定為:
DK=0.
因為:
Uncertainty=Proximity.
否則任何未知理論都可以被解讀成直接危險。
二十、最壞情況推理的邊界
高危害系統需要:
Worst-Case Analysis.
但 worst-case analysis 應該問:
在合理、可支持的假設集合內,最壞會怎樣?
而不是:
任何邏輯上想像得到的最壞情況都當成真。
即:
Plausible Worst Case=Unlimited Imaginable Worst Case.
二十一、否則治理變成不可反駁
如果:
研究者公開:
危險,因為他公開能力。
研究者不公開:
更危險,因為他隱藏。
研究者否認:
危險,因為高階智能本來就懂得隱藏。
那麼:
∀B,P(danger)↑.
這和 SIOFG-01 批判的不可反駁智能推論完全同型。
因此:
Security Governance
也必須具有:
falsifiability.
二十二、治理者也可能落入觀察者悖論
既有《超越觀察者悖論》指出,人類很容易從:
看得更多
跳躍至:
更有資格裁決.
但每一步都需要獨立正當化。
本文提出其另一個方向:
看不清楚⇒更有資格預防性干預一切.
因此:
Epistemic Uncertainty
同樣不能自動生成:
Unlimited Authority.
二十三、兩種對稱性的治理錯誤
錯誤 A
No Evidence of Danger⇒No Danger.
過度樂觀。
錯誤 B
No Evidence of Safety⇒Danger Proven.
過度預防。
合理治理必須停在中間:
Uncertainty=Uncertainty.
二十四、不確定性應該改變什麼?
它可以合理改變:
- 評估頻率;
- 監測強度;
- 保險要求;
- 安全設計要求;
- 報告義務;
- 部署規模;
- 可逆性要求。
但不應自然跳成:
criminal culpability.
這是一個極重要的層次分離。
二十五、風險治理與刑事責任不是同一證據標準
設:
ER
為足以觸發風險審查的證據門檻。
EL
為足以觸發限制性行政措施的門檻。
EC
為刑事責任所需證據門檻。
合理制度應:
ER<EL<EC.
不能因為:
ER
達成,
便假設:
EC
也達成。
二十六、研究者可以是「值得進一步了解」,但不是「因此有罪」
這個區別可以表示為:
Research Relevance→Dialogue / Review
而不是:
Research Relevance→Presumption of Illegality.
真正成熟的國家安全制度尤其需要保持此差異。
二十七、這也回到「招安」與「敵化」的制度分叉
對極稀缺戰略人才,國家可以選擇:
Engage+Fund+Govern
或者:
Suspect+Exclude+Punish.
前者可能增加:
Visibility.
後者可能增加:
Opacity.
因此人才政策本身也是安全政策。
二十八、前沿治理最好創造「合法路徑」
如果法律只有:
Allowed
和:
Banned,
研究者面對高不確定性時可能:
Exit.
如果存在:
Licensed / Audited / Governed Frontier Research
則:
Compliance Option Value
提高。
所以良好治理應該提供:
一條可以合法做高風險研究的明確路。
二十九、這比模糊禁止有效
模糊禁止會產生:
What counts as illegal?
的不確定性。
明確制度則可以提供:
Notification
→
Evaluation
→
Safeguard
→
Authorization.
這本身會增加:
Voluntary Legibility.
三十、當前監管已經逐漸採取這種能力—義務模式
歐盟《AI Act》並不等待證明某模型是「ASI」,而是將具 systemic risk 的 general-purpose AI models 納入更高義務層級;高影響能力可以依技術方法、指標與 benchmark 評估, 1025 FLOP 則是目前法律中的高影響能力推定門檻之一,而且門檻可以隨技術進展調整。
這代表:
Prevention
可以透過:
defined regulatory category
完成,
不必依賴:
vague suspicion.
三十一、美國前沿治理討論也在往制度化風險管理走
OpenAI 2026 年的 Frontier Governance Framework 將 frontier AI 治理落到具體項目,包括:
- risk assessment;
- model reporting;
- security risk management;
- incident response;
- external expert input;
- framework updates。
其公開框架亦明確表示,需要隨模型能力、評估方式與監管要求持續調整。
這種結構與:
「看起來像 ASI 就禁止」
有本質差異。
三十二、BASA 則提供了另一種值得研究的案例
截至 2026 年 9 月 14 日,Sanders 與 Casar 官方公告仍稱 Ban Artificial Superintelligence Act 為:
forthcoming legislation。
其政策公告主張永久禁止 superintelligent AI development and deployment,並暫停 advanced AI development,直到聯邦監管機構建立安全規則。
因此目前真正值得研究的問題不是:
這部法律已經如何定罪?
而是:
正式法條最終會把監管邊界畫在哪裡?
尤其:
superintelligent,
advanced,
development,
如何定義,
將決定其是否落入本文描述的預防性治理困境。
三十三、刑事法律尤其不能靠模糊潛力概念
美國法上的 void-for-vagueness doctrine 核心之一,就是要求法律讓普通人有合理機會知道何種行為被禁止,並提供足夠標準避免任意或歧視性執法。最高法院相關案例長期將 fair notice 與防止 arbitrary enforcement 視為其核心理由。
因此如果法律核心標準變成:
「可能有能力研究未來超級智能的人」
問題會非常明顯。
因為:
Person of Potential
不是一個清楚的行為構成要件。
三十四、這不代表所有前置限制都違法
例如:
training run>T,
要求:
notify.
或者:
Cbio>TB,
要求額外安全措施。
這些都可以具有:
ex ante regulation
性質。
關鍵不是:
有沒有提前。
而是:
提前到什麼東西?
三十五、合理的前置治理單位
較合理的是:
Observable Activity
例如:
- 具體大型訓練;
- 特定高能力系統部署;
- 特定高風險工具接入;
- 特定能力測試達標;
- 特定世界作用權限。
而不是:
Unobservable Potential Mind.
三十六、本文提出「介入前沿」
定義:
FI
為:
治理體系願意採取強制措施的最早因果節點。
例如:
FI=H
表示只能事後處理。
FI=C
表示能力形成便介入。
FI=R
表示研究活動就介入。
FI=P
表示潛力即介入。
三十七、介入前沿不是越早越好
設總治理損失:
Ltotal=Lharm+Lfalse++Linnovation+Lrights+Lopacity.
若:
FI
過晚:
Lharm↑.
若:
FI
過早:
Lfalse++Linnovation+Lrights+Lopacity↑.
所以存在:
FI∗
使總損失較小。
三十八、「越危險越早管」並非完整定律
還必須考慮:
Detectability,
Reversibility,
Evidence Quality,
Intervention Cost.
因此:
FI∗=f(H,D,R,E,CI).
不是只由:
H
決定。
三十九、預防性漂移
本文定義:
Preemptive Drift
為:
在沒有重新建立足夠因果與證據正當性的情況下,治理觸發點由較接近危害的節點逐步向更遠端潛力節點移動。
即:
FI(t+1)<FI(t)
在因果時間尺度上不斷前移,
但:
E(t)
沒有同比增強。
四十、治理危機常常使預防性漂移加速
危機敘事通常會產生:
Urgency↑.
進而:
Tolerance for Uncertainty↓.
最後:
Intervention Threshold↓.
既有「去危機化」研究已指出,風險名單、監控資料與特殊犯罪分類存在危機後永久化的制度傾向,因此危機治理需要退出機制與重新回到個別責任、司法證據與可申訴性。
ASI 治理同樣需要:
Emergency Power Sunset.
四十一、如果「ASI 可能隨時出現」變成永久緊急狀態
那麼:
Emergency
就不再是:
temporary state.
而變成:
normal governance.
因此:
Permanent Frontier Emergency
可能成為一種制度風險。
四十二、真正安全的制度必須可以降級
若某個系統:
C(t)
下降,
或者證據顯示:
R(t)
低於先前判斷,
治理強度應能:
G(t)↓.
所以:
Governance Escalation
必須配合:
Governance De-escalation.
否則所有風險分類只升不降。
四十三、研究者也需要「解除風險標籤」機制
若某研究者曾因特定研究被:
RH
分類為高關注,
之後:
- 專案結束;
- 能力假設被推翻;
- 風險降低;
- 研究方向改變;
則制度應存在:
Review+Correction+Removal.
否則能力側寫會永久化。
四十四、能力標籤不能成為身份
這是非常重要的一條。
Current Risk Classification
應描述:
state.
不能變成:
identity.
即:
High-Risk Research Activity=High-Risk Person Essence.
四十五、對人與對系統的證據標準應不同
AI 系統可以被:
- sandbox;
- benchmark;
- audit;
- restrict;
- shutdown。
人類研究者具有:
所以:
System Governance=Person Governance.
不能直接搬用同一套風險分類。
四十六、證據—介入反向原則
本文提出一條核心原則:
Evidence–Intervention Inversion Principle
一般直覺可能是:
越早介入,因為還沒有發生,所以可以用比較低的證據。
本文主張相反:
介入越遠離實際危害,因果鏈越長、不確定性越大,若措施越具有強制性,對程序與證據的要求反而應提高。
即:
Dcausal↑
則:
Qprocedure↑.
四十七、為什麼?
因為:
Observed Harm
與危害因果關係直接。
但:
Potential Researcher
到:
Future ASI Harm
之間可能存在:
n≫1
個未知節點。
因此錯誤空間:
Ωerror
大幅增加。
所以更遠端介入應該更多依賴:
- 可逆措施;
- 自願措施;
- 審查;
- safe harbor;
- appeal;
- sunset。
而不是直接重刑。
四十八、介入強度矩陣
設:
Is
為 intervention severity,
Es
為 evidence strength,
Hs
為 potential harm,
Rv
為 reversibility。
可以形成:
Is≤F(Es,Hs,Rv).
高潛在危害:
Hs↑
確實可以提高介入。
但若:
Es↓,
則措施最好:
Rv↑,
即更加可逆。
四十九、可逆預防優於不可逆預防
如果風險仍高度不確定,
比較合理的是:
temporary review
而非:
permanent prohibition.
restricted deployment
而非:
criminal identity classification.
因此:
Uncertainty↑⇒Reversibility Requirement↑.
五十、Research Safe Harbor
本文提出未來前沿 AI 法制應明確建立:
Research Safe Harbor.
即如果研究滿足:
- 不具未授權部署;
- 不具特定禁止性世界作用;
- 遵守要求的安全邊界;
- 必要時完成保密申報;
- 不故意規避明確法定義務;
則抽象理論研究本身應具有強推定合法性。
五十一、Safe Harbor 不等於沒有治理
它可以包含:
Confidential Notification
+
Security Consultation
+
Staged Disclosure
而不必:
Ban Research.
這可以增加:
Legibility without Forced Publicity.
五十二、政府不一定需要「公開所有研究」
因為:
Regulatory Visibility=Public Disclosure.
真正敏感前沿研究甚至可能更適合:
Confidential Regulatory Disclosure.
如此同時減少:
- proliferation;
- 商業秘密損失;
- 公開資訊危害;
並維持:
government visibility.
五十三、這比「不發表就是可疑」合理
如果制度寫成:
No Public Publication⇒Suspicious,
那會懲罰:
- trade secret;
- safety withholding;
- responsible disclosure。
更合理的是:
Not Public⇒Not Governed.
五十四、真正違法的應該是明確不履行義務
例如:
Covered Activity
已經依法明確成立,
而:
Notification Required=1.
行為人明知義務卻:
¬Notify.
這才具有清楚結構:
Defined Activity+Defined Duty+Knowing Noncompliance.
而不是:
Possibly smart enough.
五十五、這也能避免「思想犯罪式 ASI 法律」
真正需要避免的是:
Thought Crime by Capability Inference.
即:
因為你理解了某件危險事情,所以你被推定正在做危險事情。
此推論:
Knowledge⇒Conduct.
在任何高知識密度文明中都極為重要。
五十六、預防性治理的合理終點不是「讀心」
越高階智能越難觀察,
不代表治理終點應變成:
infer hidden intentions.
更合理方向反而是:
Govern Observable Interfaces and Activities.
即:
- compute;
- deployment;
- authority;
- world commit;
- security;
- capability eval;
- reporting。
五十七、治理越可靠,越不需要猜內心
這與 Paper 02 完全對應。
Paper 02:
不要把安全建立在 AI 永遠想服從。
Paper 04:
不要把法律建立在政府能正確猜出研究者或 AI 心裡真正想什麼。
共同原則是:
Reduce reliance on hidden internal state.
五十八、十項核心命題
命題一:可觀測性降低會增加預防壓力
O↓⇒Ppreemption↑.
命題二:預防非問題,無限前移才是問題
Prevention=Unlimited Preemption.
命題三:潛力非行為
Potential=Conduct.
命題四:能力非罪責
Capability=Culpability.
命題五:研究者能力側寫具有反可觀測性效應
過度使用:
Capability Profiling
可能:
Voluntary Disclosure↓.
命題六:不確定性不是最壞情況證明
Unknown=Worst Case Proven.
命題七:介入越遠,程序要求越高
Dcausal↑⇒Qprocedure↑.
命題八:不確定性越高,措施越應可逆
Uepistemic↑⇒Rintervention↑.
命題九:高風險研究需要合法通道
Frontier Research→Governed Legal Path.
命題十:刑責應附著於明確行為與義務
Crime=Defined Conduct+Defined Duty+Required Mens Rea.
而不是:
Intellectual Potential.
五十九、從 Paper 04 到下一個核心問題
即使我們接受:
Potential=Crime,
仍然有一個問題沒有回答:
如果法律真的要管「超級智能」,到底什麼東西叫做超級智能?
若:
ASI>human,
那麼:
哪一個 human?
如果:
ASI>expert,
又是哪一個 expert?
如果:
ASI>human organization,
組織有多大?
如果系統透過:
106
個普通 Agent 形成超人類宏觀能力,
算不算 ASI?
如果模型不是 ASI,
但:
Model+Memory+Tools+Agents
是,
法律管哪一個?
這將進入:
SIOFG-05
《什麼是超級智能?從本體定義到法律不可識別性》
六十、研究與規範邊界
本文研究:
- AI 風險治理;
- 預防原則;
- 前沿 AI 法規;
- 科學自由;
- 程序正義;
- 監管可觀測性。
本文不主張:
- 規避合法監管;
- 隱藏依法必須申報的研究;
- 逃避司法管轄;
- 將研究移往無治理區域。
本文的核心問題恰恰是:
如何讓真正高風險研究具有清楚、可行、可信的合法治理路徑。
六十一、結論
當高階智能越來越難由單一 benchmark、單一模型版本或單次外顯行為完整辨識時,政府將不可避免地面臨誘惑:
如果我不能等它明確變危險,那我就更早介入。
這個直覺本身並不錯。
真正困難的是:
「更早」到底可以早到哪裡?
從危害前移至:
Dangerous Capability
通常合理。
再前移至:
Covered Frontier System
仍然可以透過明確門檻治理。
前移至:
Specific Development Activity
也可以建立申報與安全義務。
但如果進一步滑向:
Theory
再滑向:
Researcher Potential,
制度就開始從:
Risk Governance
轉成:
Potentiality Governance.
這裡正是應該建立強制停止條件的地方。
因為:
能夠研究某種危險能力
不是:
正在非法建造它.
理解某種高風險理論
不是:
準備造成危害.
不確定一個人未來會做什麼
更不是:
已經證明他會做最壞的事情.
因此本文最重要的治理原則是:
The earlier the intervention, the stronger the procedural discipline must become.
中文即:
介入越早, 證據紀律、可逆性、申訴權與程序保障越不能被削弱。
因為越往前:
causal distance↑,
uncertainty↑,
false positive space↑.
真正成熟的前沿治理因此不應在:
Safety
與:
Freedom
之間只選一邊。
它應該創造:
Clear Thresholds+Confidential Notification+Proportional Duties+Research Safe Harbor+Appeal+De-escalation+Defined Criminal Conduct.
如此才能同時避免兩個失敗世界:
第一個世界是:
真正危險的智能已經跨過門檻, 制度卻因為等不到完美證據而毫無準備。
第二個世界則是:
為了避免第一個世界, 制度開始把會思考危險問題的人本身視為危險問題。
兩者都不是成熟的 ASI 治理。
而這正是「可觀測性—預防性困境」真正要求我們解決的問題。
SIOFG Paper 04 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