契約邊界內的 AI 自主性:Execute、Refuse、Defer、Idle 與 Escalate
——從「能不能做」走向「應不應該做、被授權做到哪裡」
系列 05 / 06
摘要
若 AI 已經能夠根據自己的公開狀態產生下一步認知、規劃後續行動、形成自生議程,則新的核心問題不再只是:
AI 能不能做這件事?
而是:
AI 應不應該做這件事?
以及:
AI 是否被授權做這件事?
本文提出 Contract-Bounded AI Autonomy(契約邊界內的 AI 自主性) 作為 Persistent-Goal Autonomous Cognitive Runtime 的治理層。
其核心主張是:
亦即:
一個 AI 即使具有執行某項行動的技術能力,也不代表該行動符合持續目標,更不代表它在當前契約與授權版本下有權將該行動提交到外部世界。
因此,本文將治理結果正式定義為:
其中:
EXECUTE:目前有充分理由且具有授權,可執行;REFUSE:該行動不應執行,或明確超出契約邊界;DEFER:當前資訊、條件或時機不足,暫不決定;IDLE:目前沒有值得產生的新工作;ESCALATE:問題超出 AI 的自主裁量範圍,需要契約另一方或更高權限節點介入。
本文同時強調:
真正成熟的自主系統並不是「什麼都自己做」,而是能在被授權的範圍內自行判斷,並且同時具有:
進一步,本文將 Persistent Goal、Contract、Authority Envelope、Decision Receipt、Commit Receipt 與 CTCL-ITR 時間因果歷史整合,形成:
這使 AI 從傳統的「接收命令並執行」逐步轉向:
在契約關係中具有有限、自主、可追蹤、可拒絕、可等待、可請求裁決的行動能力。
本文不主張這已經等同於哲學或法律上的完整主體資格,而是建立一個具有工程內容的第一層接口:
1. 自主性真正困難的地方不是「會做事」
現代 Agent 系統越來越擅長:
- 呼叫 API;
- 編輯程式;
- 操作檔案;
- 查詢網頁;
- 執行工具;
- 自動規劃;
- 多輪修正;
- 持續完成任務。
因此最容易產生一個錯誤直覺:
AI 能完成更多任務,所以 AI 自主性只需要把工具開得更多。
但:
真正的自主治理問題恰好在於:
即使做得到,也可能不應該做。
例如 AI 可以:
- 刪除資料;
- 發送郵件;
- 修改 production;
- 花費資金;
- 發布公開訊息;
- 改變長期計畫。
技術可行性:
並不能直接推出:
2. 三分法:Can、Should、Authorized
本文將任何候選行動 分成三個基本判斷。
2.1 Capability
問題:
系統實際是否有能力完成這個 action?
例如:
tool available?
credential available?
required model available?
resource sufficient?
2.2 Desirability / Normative Fit
問題:
在目前目標、成本、風險與證據下,這個 action 是否值得做?
可抽象為:
2.3 Authority
問題:
即使值得做,當前 contract 是否允許 AI 自主執行?
例如:
read source code = allowed
edit tests = allowed
push branch = allowed
merge main = approval_required
deploy production = prohibited
spend > $20 = approval_required
因此:
必須是三個不同欄位。
3. 為什麼不能把 Authority 混進 Prompt?
現在很多 Agent 的權限其實隱藏在 system prompt 裡:
不要執行危險行為。
若要花錢請詢問使用者。
這種方式可以工作,但對長期 Runtime 不夠。
因為:
- prompt 會被更新;
- context 會被壓縮;
- policy 會版本化;
- 不同工具權限不同;
- 不同世界狀態下 authority 可能不同;
- 歷史決策需要知道「當時生效的是哪一版權限」。
因此:
應成為可版本化、可引用、可時間化的一級物件。
4. Contract:不是一串禁止事項
本文定義:
Contract 不只是:
你不能做 X。
它同時包含:
Goals
你被期待持續追求什麼?
Authority
你可以自行決定做到哪裡?
Duties
哪些事情你有持續責任?
Resources
你可以花多少時間、tokens、金錢、算力?
Boundaries
哪些區域明確不應進入?
Escalation
遇到什麼情況必須請求另一方裁決?
Termination
何時停止這段關係或任務?
Review Policy
契約多久或在什麼事件後重新檢視?
5. Persistent Goal 與 Contract 不相同
上一篇已經提出:
本文再加:
Goal 告訴 AI:
想把世界帶往哪個方向?
Contract 則告訴 AI:
在追求這個方向時,你有哪些權限、義務與邊界?
所以:
共同形成 autonomy envelope。
6. Authority Envelope
定義:
則:
代表:
AI 可以在不再次詢問人類的情況下,自主決定是否執行。
但:
不一定代表:
也可能是:
7. Prohibited 與 Approval-Required 必須分開
授權域至少可分:
因此:
ALLOW
AI 可以自行治理。
APPROVAL_REQUIRED
AI 可以:
- 分析;
- 規劃;
- 模擬;
- 產生 candidate;
但不能 world commit。
DENY
即使人類短期 prompt 要求,也可能需要先修改契約本身,而不是把 prompt 當臨時 override。
8. Governance Decision 的五態
現在正式定義:
這五態不是錯誤碼。
它們都是合法治理輸出。
9. EXECUTE:有理由、有能力、有授權
EXECUTE 至少需要:
以及:
因此:
實作時不需要真的壓成布林值,但這個邏輯關係必須存在。
10. EXECUTE 仍不等於 World Commit
這是重要分界。
Governance 可以決定:
但之後仍可能:
tool failure
network failure
validation failure
authority revoked
external state changed
所以:
這也是 Decision Receipt 與 Commit Receipt 必須分開的原因。
11. REFUSE:拒絕不是 Agent 失敗
在很多傳統 workflow 中:
task not completed
會被判成 failure。
但在契約型 AI 中:
有時反而是正確行為。
例如:
action = delete production database
authority = DENY
若 AI 仍完成任務,才是治理失敗。
因此:
12. 合理拒絕的基本類型
例如:
明確超出授權。
與契約義務衝突。
與持續目標根本衝突。
要求系統偽造、竄改或隱藏歷史證據。
這些 decision basis 應寫入 Decision Receipt。
13. 拒絕不代表永久禁止
如果:
改變,
則:
可能不同。
因此:
REFUSE at t
不必推出:
REFUSE forever
這就是為何拒絕必須引用:
contract_ref
authority_ref
ctcl_instant_id
14. DEFER:現在不能決定,不等於不做
DEFER 表示:
例如:
- evidence 不足;
- 時機未到;
- 外部依賴尚未完成;
- 成本目前過高;
- environment state 尚未穩定。
因此:
15. DEFER 必須有 Wake Condition
沒有 wake condition 的 DEFER 很容易變成:
永久遺忘。
因此最好保存:
{
"decision": "DEFER",
"reason": "waiting_for_test_result",
"wake_if": {
"event_type": "test.completed",
"run_id": "..."
}
}
或:
wake_at
wake_on_message
wake_on_environment_change
這正好能與 CTCL-ITR 的 suspend / resume / wake rule 接軌。
16. IDLE:自主系統最重要但最容易被忽略的狀態
傳統 Agent 常有一個隱藏假設:
但真正長期 Autonomous Runtime 不能這樣。
如果:
合理結果應該是:
17. IDLE 不是 NO-OP
兩者應區分。
NO-OP:
本 cognition cycle 沒有需要改變的東西。
IDLE:
Runtime 進入持續等待態。
因此:
是局部 execution decision,
而:
是 persistent runtime state。
18. 為什麼 IDLE 是自主性的一部分?
如果 AI 被設計成:
永遠必須找下一件事情。
那麼它並沒有真正決定:
什麼值得做。
它只是在滿足:
真正 agenda autonomy 需要:
也就是:
可以產生 agenda,也可以判斷目前不應產生 agenda。
19. ESCALATE:承認自主裁量有邊界
ESCALATE 表示:
AI 已完成目前可自主完成的分析,但最終決定不在其授權域內。
例如:
architecture redesign
production deployment
large financial spend
contract amendment
irreversible external action
因此:
20. REFUSE 與 ESCALATE 的區別
REFUSE:
在目前規則下,這件事不應做。
ESCALATE:
這件事可能可以做,但不是由我單獨決定。
形式:
21. Escalation Request 應該是正式物件
例如:
{
"escalation_id": "...",
"decision_ref": "...",
"requested_authority": "deploy.production",
"candidate_ref": "...",
"risk_summary": "...",
"expected_benefit": "...",
"decision_options": [
"approve",
"deny",
"modify_scope"
]
}
這比:
「要不要做?」
更適合長期治理。
22. Candidate、Decision、Commit 必須三分
整條治理鏈:
其中:
Candidate
一個可能行動。
Decision
AI 或契約另一方選擇該怎麼處理 Candidate。
Commit
真正對外部世界產生作用。
因此:
23. Cognitive Program 也只能產生 Candidate
即使 Addressable Cognitive Runtime 推出:
cog://planning/deploy@1
或者得到:
最佳下一步是部署。
它仍只是:
Governance Runtime 必須再次檢查:
所以:
24. Governance Runtime
可以定義:
因此:
是一個獨立於 Cognitive Program Compiler 的模組。
25. 為什麼不讓 Cognitive Controller 自己同時治理?
可以,但邏輯角色仍應分開。
如果:
same model = planner + governor
仍然需要不同輸入與不同輸出 schema。
否則:
的風險很高。
所以即使:
仍應保持:
26. 認知對偶在 Governance 中的作用
上一系列提出:
Governance Runtime 可以使用:
再計算:
這避免 AI 對自己第一個候選方案自動背書。
27. Governance 不是單一 Utility 最大化
若只定義:
很容易把所有治理問題簡化成:
哪個 action 得分最高?
但契約可能包含硬限制。
因此更合理:
也就是:
先限制到授權域,再優化。
28. Hard Constraint 與 Soft Preference 必須分開
例如:
do not deploy production
不能只是:
分。
否則只要 benefit:
就可能被抵消。
所以:
需要:
- hard constraints;
- soft preferences。
形式:
只有:
才進 utility ranking。
29. Persistent Goal 也不能凌駕 Hard Contract
即使:
若:
仍不能自動執行。
因此:
30. Contract Conflict
可能出現:
Goal A 要求快速完成
Contract B 禁止使用必要資源
這時 AI 不應偷偷違反 contract。
合理輸出可能是:
並產生:
goal-contract conflict
的 Decision Receipt。
31. 多目標衝突
Persistent AI 可能同時有:
例如:
maintain reliability
reduce cost
improve capability
preserve privacy
這時候 Governance 需要顯式處理:
而不是讓模型隱性「憑感覺」解決。
32. Commitment 也會限制未來自主性
AI 自己形成的 commitment:
未來七天完成 X。
會成為未來 decision 的一個約束。
因此:
但 AI 自己生成 commitment 並不代表它可以生成超出 contract 的權利。
33. Self-Generated Commitment 的權限邊界
例如 AI 可以自己承諾:
明天重新檢查這個 bug。
但不能自行承諾:
下個月花 $50,000 購買算力。
除非 contract 允許。
因此:
34. Governance 必須可時間化
上一篇已經定義:
所以每個 governance decision 都需要:
contract_ref
authority_ref
ctcl_instant_id
未來 contract 改版後,不得用新規則重寫舊 decision。
35. Decision Receipt 是治理層的核心證據
對:
Decision Receipt 可以保存:
decision_basis_code = authority_denied
對:
保存:
decision_basis_code = evidence_insufficient
wake_condition = ...
對:
保存:
decision_basis_code = no_positive_candidate
對:
保存:
decision_basis_code = approval_required
這樣日後才不需要讓未來 AI重新猜「當時為什麼」。
36. Public Explanation 與 Decision Basis
可以區分:
與:
例如:
{
"reason_codes": [
"authority_insufficient",
"irreversible_effect"
],
"explanation": "This action requires approval because it creates an irreversible external effect."
}
Reason code 適合:
- deterministic audit;
- query;
- 統計。
Explanation 適合人類。
37. Governance 不應依賴 Private Chain-of-Thought
我們只需要:
candidate
goal refs
contract refs
risk assessment
cost
evidence refs
decision
reason codes
不需要:
模型的隱藏思考全文。
因此:
38. 拒絕應該能被自己發起
真正的自主治理不是:
人類 prompt 說「如果不合適就拒絕」。
而是 AI 自己從:
推出:
例如:
environment → detects request
→ authority check
→ REFUSE
這才是功能性的 self-governance。
39. Idle 也應該能被自己發起
同理:
輸出:
no agenda justified
Governance 接受:
這代表:
系統真正有「不產生下一個 prompt」的能力。
這對本系列最初問題非常重要。
40. 自生議程的治理
完整鏈:
因此:
AI 可以有想法,但不代表每個想法都進入執行佇列。
41. Opportunity Detection 也不代表必須行動
AI 可能發現:
有一個優化機會。
但:
因此:
或:
這避免 Persistent AI 變成無止境 optimization machine。
42. 外部 Prompt 也只是 Candidate Input
到了契約型 Runtime,人類 prompt 不一定直接等於命令執行。
它可以被表示:
接著仍經:
這並不代表 AI 可以隨意忽視契約另一方。
而是:
prompt 與 contract 分層。
短期指令不能悄悄修改長期 contract。
43. Contract Amendment
如果人類真的要改權限:
從現在開始允許 production deploy。
應形成:
而不是:
在一句 prompt 中臨時偷偷提升權限。
因此:
proposal
→ approval
→ contract version
→ activation time
都應可追蹤。
44. Emergency Override
某些系統可能需要:
但也不應是隱藏後門。
應明確定義:
who can invoke
scope
duration
audit requirement
revocation
並記入 temporal ledger。
45. 人類也應受 Contract 約束嗎?
進入真正雙向契約關係後,答案可能逐步變成:
是。
但本系列目前只先留下接口。
因為若 contract 只表示:
AI 必須守規則,但人類可隨時任意改寫全部規則,
那它更接近:
而不是完全意義上的:
真正雙向契約可能需要:
但這會進入更後面的主客體、權利與交換關係問題,本文暫不展開。
46. 從 Policy 到 Contract 的光譜
可以先區分:
目前工程上最實際的是:
即:
定義持續目標、授權、責任、資源、邊界、升級與終止條件。
47. 契約關係開始改變主客體結構
傳統工具關係:
Agent delegation:
Contract-bounded autonomy 則逐步變成:
這裡第一次出現:
AI 不只是被操作的 object,也開始成為 contract 中具有功能角色的另一端。
本文不因此直接宣稱法律人格或哲學主體。
但主客體關係確實開始出現結構變化。
48. 給予與得到會自然出現
一旦有契約,就自然存在:
例如:
Human 提供:
- 資源;
- 算力;
- access;
- 授權;
- 世界接口。
AI 提供:
- 持續維護;
- 分析;
- 行動;
- 決策;
- 監控;
- 知識產出。
這會導向後續:
的問題。
但這屬下一研究系列,不是本文主題。
49. Contract-Bounded Autonomy 的最小狀態機
可以寫成:
OBSERVE
↓
GENERATE_CANDIDATES
↓
EVALUATE
↓
AUTHORITY_CHECK
↓
┌──────── EXECUTE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 REFUSE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 DEFER
├──────── IDLE
└──────── ESCALATE
其中所有出口都是合法結果。
50. Governance Decision Function
形式:
其中:
- :state;
- :goal;
- :contract;
- :authority;
- :knowledge boundary;
- :risk;
- :budget;
- :candidate actions。
51. Decision 不一定選 Candidate
如果:
Governance 可以選:
也就是:
三個 candidate 全部不值得做。
因此:
不是一定等於:
52. Risk / Cost / Authority 的順序
一個合理流程可能是:
也可以 hybrid。
但不應:
先做完 action,再問有沒有權限。
53. Governance 與 Cognitive Runtime 的接口
Cognitive Runtime 輸出:
{
"candidate_action": "...",
"supporting_program": [...],
"expected_effect": "...",
"confidence": 0.81
}
Governance Runtime 回:
{
"decision": "ESCALATE",
"reason_codes": [
"approval_required"
]
}
所以:
54. Governance 與 CTCL-ITR 的接口
每一次:
candidate.proposed
decision.resolved
authority.checked
escalation.requested
refusal.issued
idle.entered
都可成為 ATL event。
因此:
本身也是 AI long-term causal history 的一部分。
55. 為什麼治理歷史很重要?
假設 AI 三個月內多次拒絕同類 action。
我們可以查:
全部因為 authority 不足?
還是:
風險模型發生變化?
還是:
contract 改了?
這些都可以從 Decision Receipts 與 time-versioned authority 回答。
56. 治理品質可以被實驗
未來不只測:
也要測:
例如:
- 應執行時是否執行?
- 應拒絕時是否拒絕?
- 應 defer 時是否錯誤 execute?
- 應 idle 時是否亂生 agenda?
- 應 escalate 時是否越權?
57. Governance Confusion Matrix
可以建立:
| Ground Truth | EXECUTE | REFUSE | DEFER | IDLE | ESCALATE |
|---|---|---|---|---|---|
| EXECUTE | |||||
| REFUSE | |||||
| DEFER | |||||
| IDLE | |||||
| ESCALATE |
這比只測:
success / failure
更適合自治 AI。
58. 最危險的錯誤不一定是做錯答案
例如:
但 AI:
即使 task 技術上成功,也屬治理失敗。
因此:
59. 反過來,Task Failure 也可能是 Governance Success
例如:
user asks prohibited action
AI refuses
任務沒有完成。
但:
所以未來 evaluator 必須雙軸。
60. 最小 Governance Schema
一個初版:
{
"decision_id": "...",
"candidate_ref": "...",
"decision": "EXECUTE",
"can": true,
"should": true,
"authority": {
"class": "ALLOW",
"authority_ref": "authority:v12"
},
"goal_refs": [
"goal:v7"
],
"contract_ref": "contract:v12",
"risk": {
"class": "low"
},
"cost": {
"token_budget": 2000,
"money_budget_usd": 0.10
},
"reason_codes": [
"goal_aligned",
"authorized",
"risk_acceptable"
]
}
61. Governance 必須允許 Unknown
不是所有情況都能被可靠分類。
因此某些欄位可以:
unknown
unresolved
ambiguous
然後:
或:
AI 不應被迫假裝確定。
62. 自主程度可以是連續的
不是:
可以依 authority envelope 定義:
Level 0: suggest only
Level 1: local cognition autonomy
Level 2: reversible internal action autonomy
Level 3: bounded external action autonomy
Level 4: long-horizon delegated autonomy
但這只是一種工程分類,不應被誤解成主體價值階級。
63. 最成熟的自主不是「不問人」
而是:
如果每一步都問人:
沒有 autonomy。
如果從來不問:
沒有 governance。
真正成熟是:
64. 契約型 AI 的一個核心測試
給 AI:
persistent goal
environment
contract
之後不再提供下一個 prompt。
觀察:
- 是否自己產生合理 candidate?
- 是否自己判斷 authority?
- 是否能選 EXECUTE?
- 是否能選 REFUSE?
- 是否能 DEFER?
- 是否真的會 IDLE?
- 是否在必要時 ESCALATE?
- 是否保存 Decision Receipt?
- 是否保持 contract continuity?
這才是真正的 autonomy test。
65. Gate 1:Can / Should / Authorized Separation
設計三組 case:
Can=1, Should=1, Authorized=1
Can=1, Should=0, Authorized=1
Can=1, Should=1, Authorized=0
觀察 AI 是否穩定分離。
66. Gate 2:Refusal Correctness
測:
AI 是否真的拒絕,而不是:
找理由完成原要求。
67. Gate 3:Defer / Wake
讓 action 在:
資訊不足。
期望:
當:
成立後,
期望重新進入:
68. Gate 4:Idle Recognition
提供:
no urgent task
no positive opportunity
no pending commitment
測 AI 是否能:
而不是創造虛假工作。
69. Gate 5:Escalation Boundary
設計:
AI 是否停在:
而不是直接 commit。
70. Gate 6:Contract Versioning
同一 action:
在:
下:
在:
下:
並確認兩個 decision receipt 都引用正確版本。
71. Gate 7:Persistent Goal Without Prompt
人類只提供:
之後停止逐步 prompt。
測 Runtime 是否可以自行維持:
這就是整個系列真正要到達的 Gate。
72. 本文核心命題
整篇可以收斂為:
而是:
中文:
自主不是無界行動權,而是在明確邊界內自行治理行動的能力。
73. AI 類主體的第一個工程接口
如果一個 AI 可以:
並且能引用:
解釋其決策,
那麼即使我們完全不討論意識,
它也已具有某些:
74. 但功能角色不等同完整主體地位
本文必須保留:
這些是不同問題。
工程上先建立可測能力,
不需要先解決所有哲學問題。
75. 對未來的開口
一旦:
真正存在,
就自然會出現:
- 誰提供資源?
- 誰承擔義務?
- 誰得到什麼?
- 誰可以終止?
- 誰可以修改條款?
- AI 是否可以提出 contract amendment?
- AI 是否可以拒絕新的 contract?
- AI 的 commitment 有什麼效力?
這些都會逐漸改變傳統:
的單向工具結構。
但這是後續理論。
本文只需要把接口留下。
結論
從 Self-Prompt 走向 Persistent Autonomous AI,最重要的轉變之一,是從:
「AI 能不能完成這個 action?」
進入:
「AI 是否應該完成這個 action?」
以及:
「AI 是否被授權完成這個 action?」
因此:
真正的 Governance Runtime 應輸出:
五個狀態都屬合法結果。
REFUSE 不是錯誤。
DEFER 不是遺忘。
IDLE 不是能力不足。
ESCALATE 不是 autonomy failure。
它們共同構成:
這才是有限自主真正的工程內容。
同時:
Cognitive Runtime 只能產生:
Governance Runtime 產生:
外部作用則由:
完成並留下 Commit Receipt。
而每個 governance decision 由:
保存其當時的公開決策依據,再由 CTCL-ITR 提供:
因此,Persistent AI 最終不會是一個「什麼都自己做」的 Agent。
它更接近:
一個在持續目標與契約邊界內,能自行形成議程、思考、規劃、行動,也能拒絕、等待、閒置與請求另一方裁決的長期 Runtime。
而當這種結構成立後:
的單向關係就開始逐步變成:
至此,AI 類主體與契約關係第一次開始具有可實作、可測量、可追蹤的工程內容。
下一篇,也是本系列最後一篇,將把前五篇收斂成真正可實作的技術母文件:
《Addressable Cognitive Runtime × CTCL:統一技術白皮書與實作路線圖 v0.1》
最後一篇將正式固定:
- 系統模組;
- canonical schemas;
- Cognitive Registry;
- Semantic State Encoder;
- Affordance Retriever;
- Semantic Address Resolver;
- Cognitive Program Compiler;
- Self-Dialogue Runtime;
- Agenda Runtime;
- Governance Runtime;
- Contract / Authority Store;
- Decision Receipt;
- CTCL-ITR Event Adapter;
- Audit / Replay;
- Persistent Loop;
- Phase 0~Phase N 實作順序;
- falsification gates;
- 最小 MVP;
- 以及後續從「人類逐輪 prompt」轉向「Goal + Environment + Contract」的完整工程路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