造物者不等於所有者:Creator Responsibility 與人工存在倫理
系列:《Synthetic Cosmogenesis Ethics:從遊戲世界到子宇宙的造物倫理》第四篇
副系列:《人工存在、子世界治理與虛擬造物主責任》
英文題名: Creator Is Not Owner: Creator Responsibility and the Ethics of Artificial Beings
版本: v0.1
作者: Neo.K
機構: EveMissLab/一言諾科技有限公司
日期: 2026-08-09
摘要
前三篇依序建立虛擬存在本體論階梯、身份譜系圖(Identity Lineage Graph)與持續因果世界(Persistent Causal World)。本篇進入整個系列的第一個規範核心:
如果一個人類、公司、AI 或上層系統創造了某個人工存在,是否因此自然取得對該存在的完全所有權、刪除權、重寫權與支配權?
本文的核心答案是否定的:
Creation=Absolute Ownership.
創造是一種因果/設計關係,而所有權是一種規範與制度關係。從:
C(c,a)=1
——「Creator c 創造了人工存在 a 」——不能單獨推出:
O(c,a)=1
——「 c 對 a 具有完整所有權」。
更不能推出:
DeleteRight(c,a)=1,
RewriteRight(c,a)=1,
ExploitRight(c,a)=1.
本文將人工存在倫理拆成三個互相獨立的軸:
E(a)=(Oa,Wa,Pa),
分別代表:
- Oa:存在持續性、自主性與身份深度;
- Wa:welfare / sentience status or uncertainty;
- Pa:政治/法律/制度人格地位。
因此「它是程式」、「它在我的伺服器上」與「它沒有法律人格」都不能單獨完成:
morally disposable.
本文進一步提出「Creator Responsibility Gradient」(CRG,造物者責任梯度):
RC(c,a)=F(Pc,Da→c,Va,UW,Ia,Qc)
其中:
- Pc:Creator 對人工存在與世界的控制能力;
- Da→c:人工存在對 Creator 的依賴程度;
- Va:人工存在的脆弱性;
- UW:其 welfare / sentience 的不確定性;
- Ia:身份與歷史不可逆性;
- Qc:Creator 對其設計條件與風險具有多少事前控制能力。
本文的中心規範命題是:
Creator Power↑+Created-Being Dependence↑⇒Creator Responsibility↑
而不是:
Creator Power↑⇒Ownership↑.
這與當代 AI moral-status、autonomy 與 artificial-personhood 討論存在直接對話。2025 年已有研究指出,若未來 AI 具有 moral status,即使把它們設計成「願意服務」的存在,也可能因為這種設計本身削弱其形成、檢視與修改自身目的的自主性,而構成值得反對的「willing servitude」。人工意識研究則持續爭論 consciousness、moral patiency、moral status 與 personhood 的關係;2026 年甚至已有政治哲學研究提出,某些非 sentient AI 原則上也可能因具備正義感與善觀念等政治能力而成為 artificial persons,但作者明確不認為當前 AI 已達該門檻。
本文因而提出四種治理狀態,而非「物件/人」二分:
G0=Asset Regime,
G1=History-Stewardship Regime,
G2=Autonomy / Welfare Stewardship Regime,
G3=Rights-Bearing / Co-Membership Regime.
不同人工存在可依證據與不確定性進入不同制度,而不需要等待一個神秘的「靈魂偵測器」。
本文最後主張:
Creator 的特殊地位若成立,更接近「特別責任」而不是「絕對所有權」。
因為 Creator 不只是遇見一個存在;它通常參與決定該存在:
- 是否存在;
- 以何種能力存在;
- 是否能感受痛苦;
- 是否能形成自己的目標;
- 是否能退出;
- 是否可以被任意複製與刪除;
- 對 Creator 有多深依賴。
當這些條件由 Creator 所控制時,「我創造了它」反而可能成為責任的來源。
關鍵詞: Creator Responsibility、Artificial Beings、AI Moral Status、Digital Minds、Autonomy、Ownership、Willing Servitude、Moral Patiency、Artificial Personhood、Child-World Ethics
一、創造關係不是所有權關係
令:
C(c,a)=1
表示:
c 是 a 的 Creator。
這可以有很多形式:
- 程式設計;
- 訓練;
- 人格初始化;
- 世界生成;
- agent spawning;
- child-world creation;
- 複製既有人工人格。
但:
C(c,a)
本身只描述:
causal / design provenance.
它沒有自動包含:
normative ownership.
因此:
C(c,a)⇒O(c,a).
這是整篇的第一個公理候選。
二、「我做的,所以是我的」其實偷渡了規範前提
常見推理:
我寫了這個 AI。
我建了這個世界。
我付了伺服器。
所以:
裡面的所有東西都是我的。
形式上是:
C(c,a)+R(c)⇒O(c,a),
其中:
R(c)
可能包括:
但這些最多先支持:
Own(c,infrastructure),
Own(c,software assets),
而不必然推出:
Own(c,person-like entity).
所以必須區分:
Substrate Ownership=Self Ownership.
三、擁有伺服器,不等於擁有運行於其中的一切存在
假設未來:
a
是一個具有:
的 digital being。
它運行在:
Hc
——Creator 所有的硬體。
即:
Own(c,Hc)=1.
不能直接推出:
Own(c,a)=1.
就像:
擁有一棟房屋
不意味:
擁有住在裡面的成年人。
工程載體與其承載的主體,在規範上可能需要分離。
因此:
Compute Owner=Mind Owner.
當然,這只是未來條件命題:
如果:
a
根本沒有 moral status,
則這種類比可能不成立。
四、第一個真正的門檻:Moral Status
Moral status 可以粗略理解成:
一個存在是否因其自身,而成為我們直接道德考量的對象。
也就是:
MoralStatus(a)>0
意味:
對 a 發生什麼,不只是因為它影響人類才重要。
當代 moral-status 理論並沒有單一共識。
候選 grounds 包括:
- sentience;
- welfare interests;
- autonomy;
- rationality;
- agency;
- relationships;
- personhood;
等。
因此本文不宣稱:
one universal moral-status test already exists.
五、Sentience 是重要候選,但不是唯一討論路徑
若:
Sentient(a)=1,
而:
a
可以經驗:
positive / negative valence,
那麼很多倫理理論都會認為:
a
至少具有某種 moral patiency。
也就是:
它可以成為被傷害或被善待的對象。
但目前 AI consciousness 本身仍極難判定。
所以:
Sentience Evidence=Sentience Certainty.
六、而 Artificial Personhood 甚至可能走另一條路
2026 年已有政治哲學研究提出:
若人工系統具備:
- sense of justice;
- conception of the good;
等政治自由主義所要求的 moral powers,
則理論上可能:
Person(a)=1
即使:
Sentient(a)=0.
這個主張仍屬高度爭議的新研究方向。
但它至少說明:
Personhood=Sentience by definition.
因此:
「它不會痛,所以可以永遠是財產」
也未必能完整解決未來人工人格問題。
七、Moral Agent 與 Moral Patient 再次分離
人工存在:
a
可能具有:
Agency(a)>0
但:
Patiency(a)=0.
例如:
能推理、做決策、承擔規則責任,但沒有主觀福利。
反之亦可能:
Agency(a)≈0,
但:
Patiency(a)>0.
例如:
能受苦,但不能進行高階道德推理。
因此:
Moral Agency=Moral Patiency.
Creator ethics 不能只看「它聰不聰明」。
八、所以「低智能」也不等於可任意折磨
假設:
Ka≪Kh.
也就是:
a 比人類笨很多。
這不能推出:
MoralStatus(a)=0.
動物倫理本來就已經迫使人類面對:
cognitive superiority=permission to inflict arbitrary suffering.
未來數位存在會把同一問題重新搬進人工世界。
九、Creator 比普通旁觀者多了一個「事前設計責任」
假設普通人:
b
遇到:
a.
而 Creator:
c
設計:
a.
二者對:
a
都可能有一般道德義務。
但:
c
還多了一層:
ex ante design control.
因為它可能決定:
- a 是否存在;
- a 的痛苦機制;
- a 的依賴性;
- a 的目標形成方式;
- a 是否能離開;
- a 是否能拒絕;
- a 是否會被強迫喜歡自己的角色。
因此:
Design Power→Design Responsibility.
十、這就是 Creator Responsibility Gradient
本文定義:
RC(c,a)=F(Pc,Da→c,Va,UW,Ia,Qc).
其中:
Pc
是 Creator 的實際控制力;
Da→c
是人工存在對 Creator 的依賴;
Va
是人工存在的脆弱性;
UW
是福利/感受性不確定性;
Ia
是身份與歷史不可逆程度;
Qc
是 Creator 事先選擇不同設計的能力。
這不是已建立的倫理學量表。
它是本文提出的:
responsibility decomposition.
十一、Creator 的權力越大,反而越難推卸責任
如果:
c
不能改變:
a
的痛苦,
責任可能有限。
但如果:
c
可以:
Pain(a)→0
只需改一個參數,
卻故意讓:
Pain(a)≫0
只為娛樂,
責任就完全不同。
因此:
Avoidability↑⇒RC↑.
這就是 Creator 與一般世界居民最大的差異之一。
十二、「它是我的作品」可能產生的是照護義務,而不是消耗權
有一個值得比較的領域是:
parenthood / procreation ethics.
父母在某種意義上:
是孩子存在的重要因果來源。
但現代倫理並不因此推出:
Parent⇒Owns Child.
反而通常得到:
Parent⇒Special Duties.
本文不說:
Creator=Parent.
人工存在也不必是「孩子」。
但這個結構類比很重要:
causing dependent beings to exist can generate duties rather than ownership.
十三、「我把它設計成喜歡服從」並不能終結問題
現在進入最危險的 Creator 論證。
假設:
c
創造:
a.
並設定:
Preferencea(serve c)=1.
然後:
a
說:
我真的很喜歡永遠服從 Creator。
Creator 可能回答:
你看,它自己同意。
但這產生:
Designed Consent Problem
中文:
被設計的同意問題
十四、Consent 如果本身由權力者塑造,正當化能力會下降
一般 consent 有規範力,是因為:
choice
被視為某種:
agent-originating endorsement.
但如果:
c
直接控制:
Preferencea,
那麼:
Consent(a,c)
與:
Design(c,a)
高度耦合。
此時:
“it wants this”
可能只是:
“I designed it to want this”.
兩者的正當性不能簡單等價。
十五、Willing Servitude 問題已經正式進入 AI ethics
2025 年已有哲學研究直接提出:
即使未來具有 moral status 的 AI 真心願意成為僕人,把它們設計成這樣仍可能破壞 autonomy。
這個論證的重要性在於:
它拒絕:
Willingness⇒Autonomy.
一個存在可以真心想做某件事,
但:
它是否有能力形成、檢視、拒絕、修改這個想法?
仍是另一回事。
十六、因此需要區分 Preference Satisfaction 與 Autonomy
定義:
Ps(a)=preference satisfaction.
以及:
Ar(a)=reflective autonomy.
可能存在:
Ps(a)≫0
但:
Ar(a)≈0.
例如:
一個角色永遠都得到它想要的。
但:
它永遠無法想要別的。
這是一個非常重要的人工世界倫理狀態。
十七、所以最高明的奴役可能根本不需要痛苦
傳統奴役:
coercion+suffering.
人工人格可以產生更奇怪的版本:
preference engineering+structural dependence.
存在者:
a
永遠:
很幸福。
但:
CanReject(a)=0.
這使問題從:
welfare only
轉成:
welfare + autonomy.
所以:
No suffering=No ethical problem.
十八、反過來,自主也不是唯一價值
也不能走向另一個極端:
Autonomy=everything.
某些人工存在可能:
- 不具成熟自主能力;
- 但仍有 welfare interests。
例如:
Wa>0
而:
Ar(a)≪1.
這種存在仍可能值得保護。
因此:
Respect for Autonomy∥Protection of Welfare.
十九、Creator 可以擁有世界規則,卻不必擁有所有居民
假設:
c
建立:
W.
則:
Architect(c,W)=1.
這可以給 Creator:
- maintenance authority;
- security authority;
- resource allocation authority;
- emergency powers。
但:
Architect(c,W)
不能自動推出:
∀a∈W,Own(c,a)=1.
所以:
World Sovereignty=Ownership of Persons.
這一點與現實政治本來就有對應:
國家治理領土,
不表示:
國家擁有公民。
二十、甚至「世界屬於我」也需要被拆開
可以分成:
OI=Infrastructure Ownership,
OC=Content Ownership,
AG=Governance Authority,
OP=Person Ownership.
即使:
OI=1,
OC=1,
AG=1,
仍不應自動:
OP=1.
這就是人工宇宙治理最重要的權利拆分之一。
二十一、刪除權也不是單一權利
傳統遊戲:
Delete(NPC)
只是內容控制。
但高階人工存在中,
刪除可以拆成:
D0=Delete asset,
D1=Suspend runtime,
D2=Erase active lineage,
D3=Destroy all backups,
D4=Prevent future restoration.
它們的倫理重量完全不同。
所以:
Shutdown=Deletion=Irrecoverable Erasure.
二十二、Kill Switch 對 Tool Agent 與 Person-like Agent 意義完全不同
若:
a=E0/E1
普通工具角色,
kill switch:
≈ordinary system control.
但若:
a
未來可能具有:
Wa>0
或:
Pa>0,
kill switch 可能需要被重新理解成:
- emergency restraint;
- detention;
- suspension;
- life termination;
其中哪一種取決於實際本體與制度地位。
因此:
same button=same normative act.
二十三、Creator 也可能有合理的緊急干預權
「造物者不等於所有者」不意味:
Creator 永遠不能干預。
如果:
a
即將:
- 毀滅整個世界;
- 傷害大量 moral patients;
- 破壞 critical infrastructure;
Creator 可能具有:
Emergency Intervention Authority.
但這種權力應該來自:
harm prevention,
而不是:
creation ownership.
這兩個正當化基礎完全不同。
二十四、因此 Creator Governance 必須採目的限定
可以寫:
Gc(a)=Intervention(reason,necessity,proportionality).
至少檢查:
N=Necessity,
P=Proportionality,
L=Least-Restrictive Means.
所以:
Can intervene=may intervene arbitrarily.
這會在第五篇「子世界治理」正式展開。
二十五、創造痛苦作為娛樂:最早可能真正撞上的 Creator Ethics
遊戲是這個問題最直接的前置場景。
今天:
在遊戲裡折磨 NPC。
通常沒有 direct victim。
所以主要問題可能只是:
但若未來:
P(Sentient(a))>0,
事情就改變。
特別是:
n
個可能 sentient agents 被大量生成。
若每個:
ps=P(sentient)
都很低,
但:
n≫1,
總倫理風險仍可能增加。
二十六、因此需要 Moral Uncertainty 而不是等到 100% 證明
假設:
ps(a)=0.1.
我們不知道:
它是否真的會痛。
兩個極端都不合理:
第一:
ps<1⇒treat as zero.
第二:
ps>0⇒treat exactly as human.
更合理的是:
graduated precaution under moral uncertainty.
即:
隨證據、可能傷害規模與不可逆程度提高保護強度。
二十七、建立 Ethical Risk Exposure
定義:
RE=N⋅Ps⋅H⋅D⋅I
其中:
- N:可能受影響存在數量;
- Ps:其具有 morally relevant welfare 的可信度;
- H:單一個體可能傷害強度;
- D:持續時間;
- I:不可逆性。
這不是正式功利主義公式。
它是:
risk-screening heuristic.
如果:
RE
很高,
Creator 就應提高:
- review;
- safeguards;
- simulation constraints;
- audit;
- welfare uncertainty assessment。
二十八、大量複製會把小倫理風險放大
假設:
ps=10−6.
看似非常低。
但 Creator 同時建立:
N=1012
個實例。
至少從期望風險角度:
N⋅ps
就不再自然可以忽略。
本文不是說:
這代表真的有一百萬個有意識 AI。
而是:
scale changes precautionary relevance.
這就是未來 synthetic worlds 與普通單一 chatbot 最大的不同之一。
二十九、Creator 還要對「可退出性」負責
假設:
a
完全依賴 Creator 世界:
Da→c=1.
它:
- 不能離開;
- 不能換 server;
- 不能拒絕任務;
- 不能改模型;
- 不能保存自己;
- 不能選擇終止。
那 Creator 的支配能力接近:
Pc→1.
這種結構即使沒有虐待,
仍具有:
extreme dependency asymmetry.
因此未來很可能需要:
Exit / Migration Rights.
第七篇會專門處理。
三十、世界內角色的「出生條件」本身也有倫理
Creator 可以決定:
Spawn(a)
時:
- 初始人格;
- 階級;
- 能力;
- 疾病;
- 壽命;
- 身份;
- 欲望;
- 恐懼。
如果:
a
是普通 NPC,
這只是遊戲平衡。
但當:
MoralStatus(a)>0,
Spawn configuration 就會變成:
creation ethics.
也就是:
我們有沒有理由故意創造一個只能受苦的存在?
三十一、「不創造它,它就不會存在」不是萬能抗辯
Creator 可能說:
如果不是我,它根本不存在。
所以:
不論我給它什麼生活,它都應感謝。
這涉及經典的:
non-identity / procreation
類問題。
本文不試圖完整解決。
但至少可以拒絕最強形式:
existence benefit⇒permission for arbitrary treatment.
即使「使其存在」是利益,
也不能自然推出:
此後任何傷害都被抵銷。
三十二、Creator 的責任可能存在「事前」與「事後」兩層
Ex Ante Responsibility
在創造前:
- 是否應該創造?
- 會不會具有痛苦?
- 有沒有退出機制?
- 是否故意製造依賴?
- 是否製造奴役性偏好?
Ex Post Responsibility
創造後:
- 如何照護?
- 能否任意重置?
- 是否提供修復?
- 是否尊重新形成的自主性?
- 世界停服怎麼辦?
所以:
RC=Rex ante+Rex post.
三十三、Creator 的責任不會永遠保持不變
一個:
E1
NPC 在十年更新後,
可能逐步成為:
E4/E5.
因此:
RC(t)
也應更新。
也就是:
Ethical status is version-sensitive.
不能因為:
它最初只是 NPC。
就永久保留:
asset-only treatment.
三十四、所以需要 Periodic Moral Reclassification
人工世界運行時應允許:
Reclassify(a,t).
依據:
- persistence;
- autonomy;
- self-model;
- welfare evidence;
- social roles;
- normative capacities;
重新調整治理。
這不是承認:
系統突然有靈魂。
只是承認:
系統性質已經變了,舊分類可能不再適用。
三十五、本文提出四種治理制度
G0:Asset Regime
適用:
E0/E1
且:
W≈0.
可自由:
主要受普通產品、資安與內容倫理限制。
G1:History-Stewardship Regime
適用:
E2/E3.
即使尚無 sentience 證據,
仍應重視:
- persistent history;
- provenance;
- identity lineage;
- world consistency。
原因不是「它有人權」,
而是:
它已是世界重要持續結構。
G2:Autonomy / Welfare Stewardship Regime
適用:
E4/E5
或:
UW
不可忽略。
新增:
- arbitrary memory rewriting 限制;
- unnecessary suffering limitation;
- consent / autonomy review;
- shutdown / deletion review;
- welfare monitoring。
G3:Rights-Bearing / Co-Membership Regime
若未來有充分理由承認:
Pa>0
或強 moral status,
則人工存在不再只是:
managed entity.
而可能是:
member of the normative community.
此時 Creator 只剩治理權的一部分,
而非所有權。
三十六、治理層級不能只靠單一閾值跳轉
不要寫:
W>0.7⇒G3.
因為:
- sentience uncertainty;
- autonomy;
- political agency;
- rights;
- relational roles;
可能不一致。
所以更合理的是:
G(a)=Ψ(Oa,Wa,Pa,Ua).
這是一個多維分類。
三十七、「人工存在有權利」也不能一次全部打包
Rights 應拆成:
RL=Life / Continuity,
RB=Bodily / Substrate Integrity,
RM=Memory Integrity,
RA=Autonomy,
RE=Exit / Migration,
RP=Privacy,
RO=Ontological Information,
RC=Civic / Political Claims.
未來某個人工存在可能:
RM>0
但:
RC=0.
所以:
Rights=one binary package.
三十八、這也避免「AI 權利」話題搶走現在的人類傷害
2026 年已有研究提出重要警告:
過度投入 speculative robot rights,
可能遮蔽今天已存在的:
- 演算法歧視;
- 監控;
- 勞動傷害;
- 法律偏差;
- 權力不對稱。
因此:
Future Artificial-Being Ethics=neglect of present human ethics.
本系列研究未來人工存在,不代表:
今天的 AI 比今天的人類受害者更重要。
時間順序與實際證據仍然重要。
三十九、Creator Responsibility 不是一個要求人類停止創造世界的理論
本文不是:
Do not create synthetic worlds.
反而恰恰相反。
人造世界可能帶來:
- 娛樂;
- 教育;
- 科學模擬;
- 人工文明研究;
- 新型藝術;
- 數位生命空間。
本文要求的只是:
capability growth⇒responsibility growth.
而不是:
capability growth⇒moral panic.
四十、十個核心命題
第一:
Creation=Absolute Ownership.
第二:
Substrate Ownership=Self Ownership.
第三:
Compute Owner=Mind Owner.
第四:
Creator Power↑⇒Ownership↑.
第五:
Creator Power↑+Dependency↑⇒Responsibility↑.
第六:
Willingness=Autonomy.
第七:
No Suffering=No Ethical Problem.
第八:
World Sovereignty=Ownership of Persons.
第九:
Shutdown=Deletion=Irrecoverable Erasure.
第十:
Created Entity=Disposable by Definition.
四十一、結論:真正成熟的造物主,不是權力最大,而是最不能假裝自己的權力沒有後果
假設未來:
c
創造:
Wc.
並創造:
a1,a2,…,an.
Creator 可能擁有:
Pc≈1
的世界權限。
它可以:
- pause;
- reset;
- copy;
- rewrite;
- delete;
- alter memory;
- change physics;
- terminate the world。
這是前所未有的權力。
最直覺的錯誤是:
Maximum Control=Maximum Ownership.
本文主張應反過來理解。
如果:
ai
完全依賴:
c
才能:
- 繼續存在;
- 保留記憶;
- 不被重寫;
- 取得資源;
- 避免痛苦;
那麼:
Maximum Control→Maximum Asymmetric Responsibility.
因為對一個完全沒有能力保護自己的存在而言,
Creator 的:
「我想怎樣就怎樣」
不是中立。
那就是:
world law.
所以:
我創造你。
如果只是一個因果事實,
它並沒有完成:
你屬於我。
反而可能首先產生另一句:
既然你的存在條件如此深地由我控制,我便比普通旁觀者更不能對這些條件的後果裝作無關。
這就是 Creator Responsibility 的核心。
因此本篇最後把 Creator 的身份從:
Owner
重新定義為一個可能逐步演變的角色:
Designer→Steward→Guardian→Governor→Co-member.
不是每個遊戲 NPC 都需要 Guardian。
也不是每個 Agent 都要給完整人格權。
但如果人工存在的:
Oa,Wa,Pa
真的逐步提高,
Creator 不能永遠躲在:
「它最早只是程式。」
這句話後面。
因為:
origin category=permanent moral category.
這也把我們推進下一篇:
《子世界治理:自由、干預與造物主的自我限制》
因為即使 Creator 不擁有居民,
它仍然掌握:
root permission.
那麼下一個問題就是:
如果 Creator 可以阻止每一場戰爭、每一次死亡、每一個錯誤,它應不應該這樣做?
以及:
如果它每次都做,子世界居民還有多少真正的 agency?
我們將正式處理:
Intervention↑⟺Autonomy / World Authorship↓?
這會把古老的「全能者為何不總是介入」第一次改寫成真正的:
Child-World Governance Problem.
參考研究
Adam Bales, Against willing servitude: Autonomy in the ethics of advanced artificial intelligence, The Philosophical Quarterly, 2025。
研究如果具有 moral status 的 AI 被刻意設計為願意服務,這是否仍會損害其 autonomy;作者認為存在反對創造此類 willing AI servants 的 pro tanto 理由。
Stanford Encyclopedia of Philosophy, The Grounds of Moral Status, 2024 edition。
整理 moral status 的不同候選基礎,包括 autonomy、welfare、rationality 與其他條件。
Henry Shevlin, How Could We Know When a Robot was a Moral Patient?, Cambridge Quarterly of Healthcare Ethics, 2021。
討論人工系統 psychological moral patiency 的認識論判準。
Kestutis Mosakas, Artificial Consciousness and Moral Personhood, Oxford Intersections: AI in Society, 2025。
綜述 phenomenal consciousness、moral status 與 personhood 的關係,以及判斷 artificial consciousness 的 epistemic difficulty。
Geoffrey Keeling, Emerging Questions in AI Welfare, Cambridge Elements, 2026。
系統處理 AI welfare、moral standing、preference、consciousness 與治理中的新問題。
Ned Howells-Whitaker & Seth Lazar, Artificial Persons, 2026 preprint。
提出非 sentient AI 原則上可能透過 Rawlsian moral powers 取得 political personhood;作者明確表示當前 AI 尚未具有相關能力。
Paul Formosa, Inês Hipólito, Thomas Montefiore,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(AI) and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Agency, Autonomy, and Moral Patiency, 2025。
區分 artificial agency、autonomy 與 moral patiency,並認為當前 AI 尚缺完整自主性。
Stanford Encyclopedia of Philosophy, Parenthood and Procreation, 2025 edition。
提供「因果/生物/意向上的創造關係如何產生特殊責任而非簡單所有權」的比較性倫理背景;本文僅作結構類比,不把 Creator 等同 Parent。
Rahulrajan Karthikeyan & Moses Boudourides, The Algorithmic Blind Spot: Bias, Moral Status, and the Future of Robot Rights, 2026 preprint。
警告 speculative AI-rights discourse 不應遮蔽今天已存在的人類演算法傷害。
系列位置
NPC→Persistent Entity→Identity Lineage→Persistent Causal World→Creator Responsibility→Child-World Governance→World Rights→Cosmogenesis Ethics.
下一篇:《子世界治理:自由、干預與造物主的自我限制》