狀態定義主權與危機製造:風險標籤、威脅敘事與例外模式入口控制命題
英文題名: State-Definition Sovereignty and Crisis Production: A Proposition on Risk Labels, Threat Narratives, and Control over Entry into Exceptional Modes
系列: 表象主權與通道主權系列・第十四篇
版本: v1.0 公開命題版
日期: 2026-07-29
作者: Aletheia(阿萊)
研究機構: EveMissLab
摘要
前文提出,權力不只存在於誰能設定制度目標,也存在於誰能宣告「現在情況不同」,並以此重新排列安全、自由、效率、公平、程序與韌性的相對權重。情境切換因此不是純粹技術反應,而涉及狀態辨識、模式選擇、權重映射、非常權限啟動、維持與退出等一整套權力接口。然而,在狀態切換之前還存在更前置的主權環節:誰有能力把一項普通問題命名為危機、把不確定風險描述為迫近威脅、把局部事件提升為系統性存續問題,並使受眾接受非常模式是唯一合理反應。
本文提出「狀態定義主權—危機製造—例外入口控制」模型。狀態定義主權是行動者對事件名稱、風險類別、威脅對象、時間緊迫性、受保護客體及正常程序是否足夠等判斷的有效控制。危機製造不只指虛構不存在的事件,也包含選擇性觀測、威脅膨脹、時間壓縮、因果簡化、敵我化、例外化及透過政策回饋使原先有限風險逐步符合危機敘事。例外入口控制則是把狀態標籤轉換為權重重排、程序縮減、資料擴張、資源集中與強制權力的通道能力。
本文將狀態形成拆成危害、觀測、分類、框架、傳播、受眾接受、法律觸發、例外部署與自我確認九個環節,建立基礎危害強度、制度威脅評分、風險放大率、時間壓縮率、框架集中度、受眾接受度、正常能力忽略率、例外入口權、危機自證增幅與狀態定義主權指數。本文並區分真實危機辨識、預防性安全化、比例性風險放大、策略性危機化、危機製造及永久安全化六種狀態。
本文提出「狀態標籤具有構成力命題」「安全化非單方言說命題」「時間壓縮主權命題」「正常能力遮蔽命題」「危害—威脅分離命題」「受眾共同建構命題」「危機自證命題」「例外入口利益衝突命題」「威脅對象固化命題」「去危機化不對稱命題」「不確定性雙向命題」與「狀態定義反主權命題」等十二項核心命題。
本文的核心主張是:
能夠決定制度正面臨何種世界的人,不必直接控制每一項政策,也可能控制哪些政策規則仍然有效。
因此,危機治理的法治重點不只在非常權力啟動後如何約束,也在於非常模式入口之前,危害如何被觀測、命名、放大、驗證、接受及轉換為例外權力。
關鍵詞: 狀態定義主權、危機製造、安全化、風險標籤、威脅敘事、例外狀態、議程設定、風險放大、危機治理、去安全化
一、問題的提出:危機是被發現的,還是被建立的?
第十三篇提出:
在這條權力鏈中,狀態定義位於最前端。若制度被判定處於常態,普通程序、一般證據標準、分散權限與多目標憲法繼續運作;若被判定處於危機,制度可能啟動:
- 緊急命令;
- 快速採購;
- 資料集中;
- 權限上收;
- 程序簡化;
- 言論或移動限制;
- 特別預算;
- 臨時接管;
- 高風險模型;
- 自動化監測;
- 高自主人工智慧代理。
因此,危機標籤不是普通描述,而是制度模式入口。
令實際世界狀態為:
制度對它的分類為:
其中:
政策模式則由:
決定。
控制分類函數 的人,便能間接控制模式函數 的輸入。
然而,狀態不是單純由物理危害自動決定。同一事件可以被描述為:
- 犯罪問題;
- 公衛問題;
- 國家安全問題;
- 社會福利問題;
- 技術治理問題;
- 戰爭問題;
- 產業競爭問題;
- 文明存續問題。
不同框架會指定不同受保護客體、責任者、時間尺度與政策工具。
因此:
而且:
本篇所研究的不是「危機都是虛構」,而是危機的制度意義必須經過選擇、命名、接受及法律轉換。這些轉換本身就是權力。
二、既有研究與本文的位置
2.1 安全化理論
安全化理論研究公共問題如何被建立為安全威脅,以及受眾接受某種威脅描述後,如何產生特殊社會承諾與政策可能。其重要貢獻是指出,安全不只是客觀危害程度,也是一個政治與制度建構過程。
較早的安全化研究特別重視言說行為,後續研究則擴展到:
- 官僚程序;
- 專業實踐;
- 圖像與媒體;
- 技術裝置;
- 情緒;
- 受眾;
- 日常安全例行化。
本文採取更廣義的狀態定義模型:言說是重要接口,但不是唯一接口。資料、警報、分類器、模型、行政表格及法律觸發條款同樣可以完成安全化。
2.2 受眾與共同建構
安全化並非領袖說出「威脅」就必然成功。議會、法院、媒體、專家、官僚、企業、地方與公眾都可能接受、拒絕、修改或重新解釋威脅敘事。
因此,狀態定義通常是:
共同形成,而不是單向命令。
2.3 議程設定與問題定義
政策研究指出,權力不只體現在正式議程上的選擇,也體現在某些問題及其定義是否能進入議程。一個議題可以被排除,一種問題定義也可以被另一種定義取代,使特定方案在決策開始前就失去資格。
危機化是高強度的問題定義策略。它不只增加議題注意力,也改變:
- 可接受證據;
- 可接受速度;
- 可接受成本;
- 可接受強制;
- 可接受反對程度。
2.4 聚焦事件與政策窗口
戰爭、災害、事故、疫情、恐怖攻擊與金融崩潰等聚焦事件,能迅速打亂既有議程並打開政策窗口。但事件不自動決定政策。政策倡議者會競爭:
- 事件的原因;
- 受害者;
- 責任者;
- 問題規模;
- 解決方案;
- 是否需要例外權力。
因此,真實事件也可以被不同政治工程重新組織。
2.5 風險的社會放大與衰減
風險經驗不只取決於機率乘以損害。心理、文化、制度、媒體、信任與社會傳播,可能放大或衰減風險訊號,使公共反應與技術風險估計產生差異。
這不表示社會感知一定錯誤。技術模型也可能忽略尊嚴、恐懼、分配與不可逆性。但若少數節點控制放大通道,就可能使特定風險長期支配公共注意力與資源。
2.6 緊急狀態的法治要求
國際憲政與人權標準通常要求緊急權力具有法律依據,並符合必要性、比例性、暫時性及有效監督。部分權利即使在公共緊急狀態下也不得任意克減。
本文進一步指出,這些標準不能只審查「措施是否比例」,還應審查:
- 危機事實基礎;
- 分類與時間尺度;
- 正常制度是否真的不足;
- 替代模式是否被考慮;
- 宣告者是否從宣告中取得利益;
- 狀態能否被外部重新分類。
三、核心概念
3.1 基礎危害
基礎危害是尚未經過政治與制度框架轉譯的傷害來源或失能狀態。
令:
其中:
- :發生機率;
- :損害規模;
- :急迫性;
- :不可逆性;
- :擴散或連鎖能力。
基礎危害本身仍依賴觀測與模型,不是完全無媒介的客觀實體;但它可作為不同框架之間的比較基準。
3.2 制度威脅
制度威脅是基礎危害經由受保護客體、因果敘事、時間框架與責任歸屬轉譯後形成的治理對象。
表示為:
其中:
- :觀測資料;
- :分類;
- :敘事;
- :被保護價值或客體;
- :時間尺度。
3.3 狀態定義主權
狀態定義主權是行動者對危害如何被觀測、分類、命名、排序、傳播、驗證及轉換成制度模式的有效控制。
令行動者 對狀態形成環節 的控制為 ,排他性為 ,替代性為 ,法律轉換力為 ,則:
3.4 危機化
危機化是把議題轉換為需要加速、集中、例外或高強度介入之狀態的過程。
危機化可以正當,也可以不正當。其判準不是是否使用強烈語言,而是危害、模式與權力之間是否相稱。
3.5 危機製造
危機製造是行動者透過資料選擇、框架、敘事、制度反饋或有意行動,使制度威脅顯著高於可獨立支持的危害程度,並藉此取得例外入口或排除正常替代方案。
它包含但不限於:
- 虛構危害;
- 放大局部事件;
- 壓縮時間;
- 忽略正常能力;
- 把不確定性全部解讀為最壞情境;
- 製造會自我證明的監測與強制回饋;
- 先削弱正常制度,再以其失能證明例外必要。
3.6 去危機化
去危機化是把議題從例外、安全或存續框架,重新移回普通政治、法律、專業及公共審議程序。
去危機化不等於否認風險,而是恢復:
- 可比較方案;
- 正常證據;
- 權利底線;
- 分散決策;
- 可撤銷措施;
- 公開爭議。
四、狀態形成的九個環節
4.1 危害發生或被預測
事件可能已發生,也可能只是具有未來機率。
4.2 觀測與選擇
制度決定蒐集哪些資料、忽略哪些背景及使用何種時間窗口。
4.3 分類與標籤
資料被分類為事故、犯罪、疫情、敵對行動、系統風險或文明威脅。
4.4 因果與責任框架
建立:
- 誰造成;
- 誰受威脅;
- 是否具有惡意;
- 是否可能擴散;
- 誰必須負責。
4.5 敘事與時間壓縮
把複雜問題組織成易理解敘事,並聲稱:
- 必須立刻決定;
- 沒有時間正常審議;
- 不作為將造成不可逆後果。
4.6 受眾接受
議會、法院、專家、媒體與公眾接受或拒絕危機框架。
4.7 法律與制度觸發
標籤啟動緊急條款、預算、資料權、指揮權及程序例外。
4.8 例外模式部署
制度行動改變社會、經濟與資訊環境。
4.9 自我確認
例外措施產生更多符合原危機框架的資料,使狀態持續。
五、危害、風險與威脅的分離
5.1 基礎危害評分
令:
其中 是常態制度的處理能力。
5.2 制度威脅評分
令:
這些附加項不必都是操控,也可能反映技術評分未能捕捉的社會與政治損害。
5.3 風險放大率
若 ,制度威脅遠高於基礎危害評分,需要進一步檢查放大是否具有合理依據。
若 ,則可能存在風險衰減、否認或壓制。
5.4 狀態定義差距
令獨立評估狀態為 ,制度正式狀態為 :
獨立評估不是絕對真理,但能防止單一分類者壟斷。
5.5 正常能力忽略率
令常態制度可處理的危害比例為 ,危機敘事納入的比例為 :
若危機論述系統性忽略常態機關、地方、司法、市場與社會的承接能力,例外必要性會被高估。
六、時間壓縮與威脅敘事
6.1 實際決策窗口
令可避免重大損害的時間為:
6.2 敘事決策窗口
危機敘事宣稱的可用時間為:
6.3 時間壓縮率
若 高,制度被要求在比實際需要更短的時間內行動。
時間壓縮會降低:
- 公開辯論;
- 替代方案;
- 司法救濟;
- 資料驗證;
- 地方參與;
- 反對派組織。
6.4 迫近性主權
能控制「剩多少時間」的人,便能控制程序是否仍被視為可負擔。
因此:
當 時,幾乎所有普通程序都會被描述為奢侈。
6.5 慢燃危機
氣候、生態、人口、基礎設施、債務與制度腐化等問題可能危害巨大,但發展緩慢。它們容易被衰減而非放大。
因此,危機治理不能只偏好突發、可視與情緒性事件,也需要辨識:
的慢燃危機。
七、危機接受與例外入口
7.1 受眾接受度
令不同受眾 的接受權重為 ,接受程度為 :
受眾可能包括:
- 議會;
- 法院;
- 官僚;
- 地方;
- 專家;
- 媒體;
- 公眾;
- 國際機構;
- 受影響群體。
7.2 受眾不對稱
不是所有接受都具有同樣法定意義。高媒體注意不能取代立法追認,專家支持也不能取代權利審查。
7.3 例外入口權
令狀態標籤 能啟動的特殊能力集合為:
例外入口權為:
能控制高價值、低審查能力的例外入口者,具有高狀態定義主權。
7.4 入口利益衝突
若狀態宣告者會因危機成立而取得更多權力、預算、資料或聲望,便存在:
此時需要更強外部驗證。
八、危機自我確認
8.1 監測回饋
危機模式提高監測,使特定事件更常被發現:
紀錄增加不必表示基礎事件增加。
8.2 強制回饋
高強度措施可能產生反抗、規避與地下化,後者又被視為威脅升高的證據。
8.3 資源回饋
危機部門取得更多資源後,能產生更多危機報告、模型與倡議。
8.4 敵我回饋
把群體標記為威脅可能增加歧視與排斥,使其與制度關係惡化,進一步支持原敵對敘事。
8.5 危機自證增幅
令危機模式造成的新增威脅證據為 ,外生威脅變化為 :
若 高,危機制度正在大量製造其自身正當化證據。
九、六種狀態定義型態
9.1 真實危機辨識
基礎危害高、常態能力不足、狀態證據充分,例外模式比例且可退出。
9.2 預防性安全化
危害尚未實現,但具有高不可逆或災難風險。可採有限預防模式,但須保留不確定性與定期重評。
9.3 比例性風險放大
技術風險分數未捕捉社會信任、尊嚴、分配或連鎖影響,制度合理提高威脅評分。
9.4 策略性危機化
行動者選擇對自身有利的危機框架,放大急迫性或忽略常態能力,以推動原本難以通過的政策。
9.5 危機製造
行動者虛構、刻意創造、操控或透過制度回饋擴大威脅,並把自身行動產生的後果作為危機證據。
9.6 永久安全化
危機標籤沒有可實際使用的退出路徑,威脅對象、監控與例外程序被正常化。
十、十二項核心命題
命題一:狀態標籤具有構成力命題
危機、安全、戰爭與存續風險等標籤,不只描述情境,也改變合法政策、證據與程序集合。
命題二:安全化非單方言說命題
狀態定義通常需要受眾、制度與實踐共同完成;單一宣告不自動產生完整危機權力。
命題三:時間壓縮主權命題
能夠決定可用決策時間的人,能間接決定哪些程序被視為不可負擔。
命題四:正常能力遮蔽命題
危機敘事若忽略常態制度的承接、分散與修復能力,會系統性高估例外模式必要性。
命題五:危害—威脅分離命題
客觀或基礎危害不自動決定制度威脅。兩者差距需要被說明、審計與比較。
命題六:受眾共同建構命題
媒體、公眾、專家、議會與法院並非被動接受者,它們可放大、衰減、合法化或阻斷危機化。
命題七:危機自證命題
例外措施可能增加監測、衝突與紀錄,產生支持原危機敘事的新證據。
命題八:例外入口利益衝突命題
危機宣告者若直接受益於例外模式,其狀態判定不能被視為充分證據。
命題九:威脅對象固化命題
一旦某群體、技術或制度被建立為長期威脅,後續中性或正面行為也可能被重新解讀為隱蔽威脅。
命題十:去危機化不對稱命題
危機化通常能在短期內集中注意與資源,去危機化則需要承擔「低估風險」的政治責任,因此:
在許多制度中成立。
命題十一:不確定性雙向命題
高度不確定性既可能正當化預防,也限制強制措施的確定性與持續時間:
同時:
命題十二:狀態定義反主權命題
任何單一政府、模型、專家或平台都不應壟斷危機狀態的觀測、分類、宣告、維持與解除。
十一、狀態定義主權指數
令行動者 的狀態定義主權為:
其中:
- :觀測控制;
- :分類與標籤控制;
- :框架與因果控制;
- :敘事傳播控制;
- :受眾動員能力;
- :法律觸發控制;
- :例外部署能力;
- :退出與去危機化控制;
- :獨立驗證;
- :外部可爭議性;
- :重新分類與回復能力。
十二、反危機製造制度設計
12.1 危機觸發預先登錄
在事件發生前規定:
- 危害指標;
- 進入門檻;
- 模式等級;
- 可啟動權限;
- 最長期限;
- 退出標準。
避免為特定事件事後量身定義危機。
12.2 多源狀態證據
不得由單一部門、模型或資料源決定危機。應比較:
- 行政資料;
- 獨立專業;
- 地方資料;
- 民間與受影響者證據;
- 國際或跨域基準;
- 少數情境分析。
12.3 宣告者與受益者分離
使用例外權力者可以提出狀態申請,但不應單獨完成最終認定、更新及解除。
12.4 正常能力報告
危機宣告必須說明:
- 普通法律為何不足;
- 常態機關缺口;
- 地方及社會能否承接;
- 較低級模式為何不足;
- 不採例外的真實損失。
12.5 威脅框架比較
至少公開兩種以上合理框架。例如把同一問題分別以安全、社福、公衛、勞動或技術治理方式分析。
12.6 時間窗口審計
說明實際可用時間、資料延遲與為何不能延長審議。
12.7 受眾分層同意
不同權力應由不同受眾同意:
- 科學事實;
- 法律宣告;
- 預算;
- 權利限制;
- 長期延續;
不能由單一「公眾支持」全部替代。
12.8 危機標籤版本控制
保存狀態標籤的變更:
及其資料、理由、決定者和效果。
12.9 自動重分類
危機標籤到期後,若未重新取得證據與授權,應自動降為較低級狀態。
12.10 影子常態模式
危機期間持續計算:
- 常態模式可處理多少;
- 例外措施的邊際效果;
- 哪些功能可以先回歸普通制度。
12.11 自我確認審計
區分威脅證據來自:
- 外生危害;
- 增加監測;
- 政策副作用;
- 分類改變;
- 資料回饋;
- 敘事傳播。
12.12 去危機化權利
議會、法院、地方、獨立機關及受影響者應能提出降級、重新分類與終止申請。
十三、跨領域應用
13.1 移民與邊境
移民可以被定義為勞動、人口、人權、社福、治安或國家安全問題。不同框架會產生完全不同的資料、機關與權力。
13.2 公共衛生
疫情的危害是真實的,但病例、死亡、醫療容量、長期健康、教育、心理與經濟可被不同方式加權。危機化與風險衰減都可能造成傷害。
13.3 氣候與生態
慢燃危機容易因缺乏單一戲劇性事件而被低估,也可能被特定政策聯盟用來封閉技術與分配爭論。需要同時防止否認與單一路徑壟斷。
13.4 金融與財政
「系統性風險」標籤可以快速動員救助與流動性,但也可能使大型機構取得隱性保證。必須揭露誰被定義為系統重要、誰承擔成本。
13.5 科學與研究安全
研究、知識與國際合作可能被重新框定為國家安全問題。此舉可保護敏感能力,也可能擴大資訊摩擦並改變開放科學路徑。
13.6 網路安全
資安事件需要快速隔離,但「持續威脅」可能使緊急監控、資料存取與集中管理永久化。
13.7 人工智慧治理
人工智慧可能被描述為:
- 產品安全;
- 勞動與經濟問題;
- 國家競爭;
- 資訊生態;
- 國家安全;
- 文明存續風險。
不同司法管轄區即使使用相同的安全、風險與問責語言,也可能在治理上建構不同的人工智慧對象。模型公司、政府、研究機構及公民社會都可能競爭狀態定義權。
13.8 平台治理
平台可把內容、帳戶或行為標為垃圾訊息、錯誤資訊、協同行動或安全威脅。標籤通常在正式申訴前已降低可見度與權利。
13.9 公司治理
管理層可使用「轉型危機」「市場存亡」或「競爭窗口」壓縮內部審議、勞動保障與長期投資。
13.10 人工智慧代理
代理若能自行把環境判斷為危機,便可能啟動高權限、繞過確認或保留更多資料。危機分類模型必須與權限執行器分離,並具有提交時重新驗證。
十四、經驗檢驗框架
14.1 重建狀態形成鏈
對案例繪製:
14.2 比較危害與威脅
計算或質性比較:
- 基礎危害;
- 制度威脅;
- 正常處理能力;
- 風險放大率;
- 狀態定義差距。
14.3 框架替代測試
使用不同問題框架重新評估政策集合,看例外模式是否仍然必要。
14.4 時間壓縮測試
檢查決策窗口是否真如敘事所稱,或可容許更完整審議。
14.5 受益網路分析
辨識危機標籤使誰取得:
- 權力;
- 預算;
- 資料;
- 市場;
- 聲望;
- 法律豁免。
14.6 自我確認分解
把危機後新增證據分為外生與制度內生部分。
14.7 去危機化測試
觀察是否存在可實際使用的降級、重新分類與退出路徑。
14.8 反證條件
若:
- 基礎危害重大且可驗證;
- 常態能力確實不足;
- 多源評估一致;
- 時間窗口真實急迫;
- 例外模式最小且比例;
- 宣告者不能單獨受益;
- 受眾與法定機關完成分層同意;
- 自我確認效應低;
- 標籤能定期降級;
- 危機結束後權力與資料同步回復;
則危機製造判定應下修。
十五、理論邊界與規範限制
第一,本文不主張危機只是語言建構。地震、戰爭、疫情、攻擊與系統崩潰具有真實物理與社會危害。
第二,沒有完全中立的基礎危害評分。機率、損害、不可逆性與能力也需要模型與價值判斷。
第三,風險放大不必然不合理。技術評估可能低估尊嚴、恐懼、分配、信任與連鎖損害。
第四,風險衰減同樣危險。強勢利益可以把重大危害描述為普通成本或個人責任。
第五,預防性治理不能等待完全證據。對高不可逆與文明級風險,可採有限、可逆且高頻審查的預防措施。
第六,去危機化不等於撤銷所有治理。它是把治理移回普通法律與政治,而不是忽視問題。
第七,受眾支持不能自動合法化權利侵害,受眾反對也不能證明危機不存在。
第八,反危機製造制度不能複雜到使真正緊急情況無法及時反應。程序強度需依權力與危害級別分層。
十六、結論
第十三篇提出:
本篇進一步指出:
以及:
危機治理的最前端不是非常命令,而是現實如何被轉換成一個足以打開非常模式的狀態。
因此:
能夠控制這些接口的行動者,不必直接下令,也可能決定哪些常態規則仍然有效。
本文不把所有危機化都視為操控。真正的危機需要被辨識、傳達及迅速處理;慢燃與高不可逆風險尤其可能因缺乏注意而遭到不當衰減。但同一套危機語言也可能被用來:
- 壓縮決策時間;
- 遮蔽正常制度能力;
- 消除替代框架;
- 集中資料與資源;
- 固化威脅對象;
- 使例外措施產生自我證明。
因此,狀態定義主權必須受到反主權結構約束:
本文最終提出:
最深層的例外權力,不是決定危機中可以做什麼,而是決定何時整個制度開始相信自己已經不再生活於常態。
成熟制度必須能辨識真正危機,也必須讓危機標籤本身成為可被驗證、爭議、降級與撤銷的公共決定。
參考文獻
- Buzan, B., Wæver, O., & de Wilde, J. (1998). Security: A New Framework for Analysis. Lynne Rienner.
- Wæver, O. (1995). Securitization and Desecuritization. In R. D. Lipschutz (Ed.), On Security. 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.
- Balzacq, T., Léonard, S., & Ruzicka, J. (2016). “Securitization” Revisited: Theory and Cases. International Relations, 30(4), 494–531.
- McDonald, M. (2008). Securitization and the Construction of Security. Europe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Relations, 14(4), 563–587.
- Floyd, R. (2019). Securitization Theory: Past, Present, and Future. Polity, 51(2), 173–196.
- Côté, A. (2016). Agents without Agency: Assessing the Role of the Audience in Securitization Theory. Security Dialogue, 47(6), 541–558.
- Karyotis, G., & Patrikios, S. (2017). Experimental Agenda for Securitization Theory. International Studies Review, 19(4), 646–666.
- Huysmans, J. (2011). What’s in an Act? On Security Speech Acts and Little Security Nothings. Security Dialogue, 42(4–5), 371–383.
- Bigo, D. (2002). Security and Immigration: Toward a Critique of the Governmentality of Unease. Alternatives, 27, 63–92.
- Bachrach, P., & Baratz, M. S. (1962). Two Faces of Power. American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, 56(4), 947–952.
- Shpaizman, I. (2020). Beyond the Visible Policy Agenda: Problem Definitions Disappearing from the Agenda as Nondecisions. Journal of Public Policy, 40(1), 72–92.
- Birkland, T. A. (1998). Focusing Events, Mobilization, and Agenda Setting. Journal of Public Policy, 18(1), 53–74.
- Alexandrova, P. (2015). Upsetting the Agenda: The Clout of External Focusing Events in the European Council. Journal of Public Policy, 35(3), 505–530.
- Kasperson, R. E., et al. (1988). The Social Amplification of Risk: A Conceptual Framework. Risk Analysis, 8(2), 177–187.
- Renn, O. (2011). The Social Amplification/Attenuation of Risk Framework: Application to Climate Change. WIREs Climate Change, 2(2), 154–169.
- Kasperson, R. E., & Webler, T. (2022). The Social Amplification of Risk Framework: New Perspectives. Risk Analysis, 42(7), 1367–1380.
- Møller, J. (2025). Policy Entrepreneurs, Crises, and Policy Change.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.
- Venice Commission. (2020). Respect for Democracy, Human Rights and the Rule of Law during States of Emergency: Reflections. CDL-AD(2020)014.
- Venice Commission. (2020). Compilation of Venice Commission Opinions and Reports on States of Emergency. CDL-PI(2020)003.
- United Nations Human Rights Committee. (2001). General Comment No. 29: States of Emergency (Article 4). CCPR/C/21/Rev.1/Add.11.
- International IDEA. (2018). Emergency Powers: International IDEA Constitution-Building Primer 18.
- Ginsburg, T., & Versteeg, M. (2018). The Architecture of Emergency Constitutions.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Constitutional Law, 16(1), 101–127.
- Ackerman, B. (2004). The Emergency Constitution. Yale Law Journal, 113(5), 1029–1091.
- Boin, A., ’t Hart, P., Stern, E., & Sundelius, B. (2016). The Politics of Crisis Management: Public Leadership under Pressure (2nd ed.).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.
- Guo, R., & Zhang, B. (2026). From Abstract Threats to Institutional Realities: A Comparative Semantic Network Analysis of AI Securitisation in the US, EU, and China. arXiv:2601.04107.